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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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与金融融合,结合我省实际,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对照执行。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4日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融资功能,保障知识产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21号
2、)和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6号),以及海南省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2)10号),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仅适用于专利和商标两类。专利是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仍为有效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商标是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注册、仍为有效的商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质,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从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各类金融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债务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债权人是指依法设立,并在省内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所有金融机构;债务
3、人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或者所持有的知识产权登记地在海南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评估、担保、保险、审计、居间撮合等服务的各类服务机构。第二章质押条件和融资用途第四条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的债务资金,应主要用于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周转等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的用途。第五条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己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二)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原则上,
4、发明专利的剩余有效期不少于3年、实用新型专利的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商标权的剩余有效期不短于债务期限,并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办理商标续展;(三)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四)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包括国防专利);(五)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已注册的商标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熟知,有良好质量信誉;(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知识产权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在债务有效期内,债务人有维护知识产权有效的义务。第六条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债务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债务人是合法知识产权所有人,
5、若存在共同所有权人的,应提供其他共有权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书面文件,且出质人为质押知识产权的全体权利人;(二)债务人为企业的,财务和知识产权制度健全;(三)债务人为个人的,恪守信誉,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还本付息能力。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一)知识产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或被宣告无效、已经终止或者距离专利权终止日少于3年的;(二)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侵害他人商标或冒用商标的;(三)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四)已被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强制许可的知识产权;(五)已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六)知识产权已质押登记的;(七)合同
6、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八)其他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情形。第三章融资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八条融资额度可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金融机构协商按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可由相关知识产权所有人、金融机构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时,应充分了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并根据债务人生产经营需求、偿债能力、出质知识产权评估价值、担保、购买保险等情况合理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期限、金额、利率。第四章融资补助和风险补偿第十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和风
7、险补偿,由海南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从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知识产权资金中支付。第十一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是指对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的补贴,包括存量补助和增量补助两部分。存量补助标准为当年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0.2%,增量补助标准为当年末较上年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增量的1%。每家金融机构补助上限为300万元,当年未出现增量的不给予增量和存量补助。补助可用于奖励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营销团队,但其比例不应超过50%o第十二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是指债务人违约后,对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的补偿,每家机构每年风险补偿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当债务人发生违约,银行机构、担保
8、机构和保险机构应优先自行采取清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质押物等措施,实现应收尽收后,且超一定清收时限仍无法实现清收,可以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第十三条对于未引入担保机构担保或保险机构承保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如出现债务人违约,金融机构可向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申请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为:100万元以内的债务,按债务违约金额的15%给予补偿,超过100万元的债务,按债务违约金额的10%给予补偿。第十四条对于引入担保机构担保或保险机构承保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出现债务人违约,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按协议履行代偿责任后,可会同银行机构向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申请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为:100万元以内的债务,
9、按债务违约金额的15%给予补偿,超过100万元的债务,按债务违约金额的10%给予补偿。银行机构、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按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获取补偿金额。第五章融资管理第十五条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在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预警体系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变化、质物价值变化、法律状态变化、企业信用变化等情况,坚持动态跟踪原则,根据变化及时修正和补充风险预警内容,分析企业经营状况和融资状况的发展趋势,形成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妥善化解风险。第十六条金融机构要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及时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质押公告窗口,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市场流动行情和影响出质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因素,防范和控制风险。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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