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公祭办法(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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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烈士公祭办法(2014年3月31日民政部令第52号公布,2023年3月3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9号修订)第一条为了缅怀纪念烈士,传承和弘扬烈士精神,做好烈士公祭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烈士公祭是国家缅怀纪念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牺牲的烈士的活动。第三条在清明节、国庆节或者烈士纪念日等重大庆典日、重要纪念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举行的烈士公祭活动,适用本办法。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庄严、肃穆、隆重、节俭。第四条举行烈士公祭活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方案,报请同
2、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五条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在烈士纪念场所举行。上级地方人民政府与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同一烈士纪念场所举行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合并进行。第六条烈士公祭活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烈士公祭活动时间、地点;(二)参加烈士公祭活动人员及其现场站位和着装要求;(三)烈士公祭仪式仪程;(四)烈士公祭活动的组织协调、宣传报道、交通和安全警卫、医疗保障、经费保障、礼兵仪仗、天气预报、现场布置和物品器材准备等事项的分工负责单位及负责人。第七条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安排党、政、军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组织烈士遗属代表、老战士和退役军人代表、学校师生代表、各界干部群众代表、军队人员代表等参加。第八条参加烈
3、士公祭活动人员着装应当庄重得体,可以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获得的荣誉勋章、奖章、纪念章等。第九条烈士公祭活动现场应当标明肃穆区域,设置肃穆提醒标志。在肃穆区域内,应当言行庄重,不得喧哗。第十条烈士公祭仪式由组织活动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主持。烈士公祭仪式不设主席台,参加烈士公祭仪式人员应当面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设施肃立。第十一条烈士公祭仪式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礼兵就位;(二)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设施行鞠躬礼,宣布烈士公祭仪式开始;(三)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四)宣读祭文;(五)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六)向烈士敬献花篮或者花圈,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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