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docx
《濮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濮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docx(1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号)濮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已经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6月27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17日濮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23年6月27日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配建和移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
2、儿园规划建设,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的原则,贯彻教育优先发展理念,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与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区域人口变化相适应。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
3、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将政府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统筹解决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广旅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防、地震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
4、划和建设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由教育督导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专项督导,依法公布督导报告。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依据。第二章规划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八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居住人口容量、行政区划及交通环境、教育资源现状和需求、城镇化进程等因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确
5、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布局、服务半径、建设数量及规模。第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第十条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按照每千人口四十五名适龄儿童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幼儿园,每班三十人,单园规模不超过十二班不少于六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服务半径不超过三百米。(二)按照每千人口一百名小学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小学,每
6、班四十五人,单校规模不超过三十六班。二十四个教学班及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八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及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七平方米,服务半径不超过五百米。(三)按照每千人口五十名初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初中,每班五十人,单校规模不超过三十六班。二十四个教学班及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及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服务半径不超过一千米。(四)按照每千人口三十名高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普通高中,每班五十人,单校规模不超过六十班。三十个教学班及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寄宿制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应当增加四至五
7、平方米。农村地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用地条件受到限制的旧城区等特殊地区,生均用地面积基本标准在满足教育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第十一条经批准公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国家或者省重大建设工程、行政区划调整和国土空间规划修改等原因,经评估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标准就近另行选址,征得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备案、公布。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实施情况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可以
8、作为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的主要依据。组织开展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第十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面积应当满足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建筑、体育、绿化、道路及广场等需求,有条件的应当预留人防工程、地下停车空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或者改作他用。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和零星住宅区改造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现有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就近补偿建设或者异地重新建设工作。原
9、有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通过就近增加学校网点、增加现有学校用地面积等方式依法提高。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合并、分立、搬迁、置换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现有教育资产总量不减少的原则,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长期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根据教育需求优先规划为增容预留用地。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专院校因合并、分立、搬迁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单位闲置的土地和房产,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优先改建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农村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产和用地应当优先设立幼儿园。第十六条现有中小学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濮阳市 中小学校 幼儿园 规划 建设 条例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5860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