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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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健全企业信用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的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前款所称企业包括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第三
2、条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实行谁登记、谁列入、谁管理、谁移出的原则。第四条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监管机构负责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工作制度及管理程序,指导全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并开展执法监督检蛰。负责市局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日常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监管机构负责区县局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日常管理工作。启动对企业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程序,组织对不符合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要求的申请予以驳回或者退回更正。受理经营异常名录的异议申请,并给予答复。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对企业经营异常情形的产生和变化进亍核查。其他内设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工
3、作。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应当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列入(移出)决定。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第七条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是指企业在公示信息过程中,故意隐瞒、编造、篡改依法应公示的信息,使政府部门或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4、企业可以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一)经核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中的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企业联系电话、企业电子邮箱、企业经营状态、主营业务活动、企业控股情况、女性从业人员、隶属企业名称、是否有网站或网店、网站或网店信息、党建信息、社保信息、金额单位错误等一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经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在1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二)经核查,企业公示即时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且经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在1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三)经核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中的股东及出资信息、资产状况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重点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非主观故意填报错误证据的。第八条符合下列
5、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一)由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确认该企业实际不存在的;(二)经实地核蛰,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实际,或者侬假期止的;(三)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四)经两次实地核查,均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现企业的。两次实地核查或邮寄查证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按下列福呈办理:(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或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企业涉嫌存在违反本细则第六条所述情形的,由企业监管机构或者企业监管
6、机构指派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检查核实,并保存检查记录、证据等相关材料。(二)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失联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蛰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无需进行实地核查的,可对企业实施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向企业监管机构或者市场监管所提交相关材料,接受检查。(三)在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移交案件线索。(四)检以员应当于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
7、工作日内,将检查记录、证据等相关材料提交企业监管机构。(五)企业监管机构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重庆)T企业监管T经营异常名录管理T列入管理,根据检查核实情况,选择市场主体类型、输入市场主体名称、螃列入原因,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六)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列入的,系统自动生成相应记载事项,通过数据交换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公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中,并记载于该企业名下。(七)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应依法送达相关企业。企业监管机构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重庆)T企业监管T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一列入送达管理,选择送达方式即可。第十条企
8、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7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监管机构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重庆)一企业监管T经营异常名录管理T列入管理,选择“未年报(该原因只能在7月1日0时至7月15日24时期间可以选择)的列入原因后,系统会自动检索、提取未年报且未因未年报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名单,批量发起列入流程。第十一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公示即时信息的,企业监管机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责令期限从责令限期改正公示信息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
9、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第十二条企业同时存在多种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同时以多种列入原因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再出现已列入原因之外的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再次列入,流程与首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流程相同。第十三条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收到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后,企业监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决定予以受理的,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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