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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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明市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三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委编(2021)31号)、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闽建(2022)1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小散工程(以下简称“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免予办理或者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等工程:(一)限额以下(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二)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
3、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三)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设活动;(四)既有建筑电梯加装(土建部分)、限额以下的外立面装饰装修和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五)各类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六)其他按规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限额以下工程标准根据省住建厅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施工许可限额予以调整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业主),是指投资小散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小散工程建设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
4、人等。第五条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工作原则,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乡镇(街道)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和公众参与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无盲区管控。第六条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由建设单位(业主)、生产经营者负主体责任,属地政府负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负协调指导相关违法行为查处责任。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通过12345热线或e三明app等方式检举、控告、投诉小散工程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主体责任笫八条小散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依法与生产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
5、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二)项目动工前按照本规定到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指导;(三)应将信息登记、安全风险告知书、安全生产承诺书等内容张贴在小散工程所在地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四)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依规进行生产作业,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6、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鼓励建设单位(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对小散工程实施工程监理。第九条承接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施工或者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施工或者作业前应明确告知作业人员,施工或者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自觉接受安全生产巡查;(二)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当安排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三)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四)严格落实对通讯、电力、供水、油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
7、的安全保护措施;(五)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六)加强施工或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从事小散工程作业活动。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市住建局履行下列职责:(一)协调指导全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二)推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协调县(市、区)政府组织乡镇(街道)具体实施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8、完善网格化管理等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第十二条市城管局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指导全市城市道路、桥梁、路灯、城市排水、生活污水、市容环卫、园林绿化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加强安全管理;(二)协调指导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督促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第十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属地职责:(一)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辖区乡镇(街道)具体实施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二)组织制定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实现辖区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全覆盖管理和常态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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