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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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台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把“标准地”改革作为深化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推行“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天台县范围内新增工业用地(除负面清单外)全面实施“标准地”出让。第三条在实施“标准地”范围内,由天台县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域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等区域评价,完善区域负面清单,为“
2、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并由县工业项目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根据产业导向投资目录及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江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2018年)、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划指南(2018)、台州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浙发改投资函2022)98号)等相关文件。具体出让地块指标设置时,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如需设置产业准入条件,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产业规划。第四条“标准地”出让后,县自然资源局(原句:国土部门)与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天台经济开发区或各工业
3、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企业签订“标准地”用地履约协议。项目备案时,企业出具用地承诺书,县行政审批局进行公示并实行政府代办“一窗服务”。第五条由县工业项目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建立监测核查机制,对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协议履行、承诺兑现情况,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实施协同监管。第二章操作流程第六条土地出让前,天台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七条天台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意向用地位置、建设内容及用地规模报县工业项目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4、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用地范围和规模进行核实,完成项目用地协调。第八条县工业项目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天台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确定该宗出让工业用地的建设标准,统一纳入“标准地”地块准入意见,准入意见应明确约定产业类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等。第九条收到标准地块准入函后,县自然资源局组织
5、出让方案报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组织招拍挂。第十条项目准入。企业申请建设的工业用地项目由县工业项目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天台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准入评估,评估通过后列入县工业用地项目准入库,然后可申请参与竞买土地使用权。第十一条地块摘牌后,竞得“标准地”的企业应与天台经济开发区或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用地履约协议,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建设周期、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第十二条县自然资源局凭准入意见、规划设计条件和“标准地”
6、履约协议样本等办理出让手续。与竞得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交地时间,会同天台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让企业现场签订交地确认书交付土地。用地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应立即开展建设工程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第十三条企业完成施工图设计后,按照天台县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天政办发(2018)26号)文件执行,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负面清单外的事项采用承诺制审批,负面清单内的事项按流程报批。第十四条项目开工建设后,开工时间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天台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7、处)应加强对用地企业协议履行和承诺兑现情况的监管,建立工业标准地管理台账、加强动态巡查,及时制发相关文书并做好记录,一旦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要立即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实施,保障项目建设过程规范有序。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职能部门,按法定职责履行开工建设后监管责任。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后,结合“测验合一”,县发改局牵头会同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及天台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对照出让合同、用地履约协议、企业承诺书开展综合验收。企业凭综合验收合格证明办理不动产
8、权证变更登记,并注明达产复核的期限等内容。项目投产后的约定期限内,县经信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对用地企业的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R&D支出比、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第十六条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出具整改意见,用地企业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的,由县发改局出具验收不合格证明,并按出让合同、用地履约协议及企业承诺书相关约定处理。达产复核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经信局出具整改意见,并按出让合同、用地履约协议及企业承诺书相关约定处理。第三章违约责任第十七条用地企业未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要
9、求组织施工的,安全生产、消防不达标的,由主管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十八条竣工综合验收时,出让地块上项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达标,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原成交价格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收回出让土地。用地企业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损失不予补偿。第十九条竣工综合验收时,因企业自身原因,用地企业仍未动工,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构成土地闲置,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十条达产复核验收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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