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7.5艘工程船(50万载重吨)及10套海工装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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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1概述11.1 项目由来11.2 项目特点31.3 工作过程41.4 初筛情况51.5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61.5.1 政策相符性61.5.2 规划相符性151.5.3 与“三线一单”相符性181.5.4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相符性分析261.5.5 与南通市沿江沿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通政办发(2017)155号)271.5.6 与防洪相关规划相符性分析281.6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291.7 报告书主要结论302总则312.1 编制依据312.1.1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312.1.2 省级法律、法规及政策332.1.3 南通
2、市法律、法规及政策352.1.4 相关规划及批复362.1.5 技术导则及技术规范362.1.6 有关技术文件及工作文件372.2 评价原则及重点372.2.1 评价原则372.2.2 评价重点372.2.3 因子与评价标准38附件:附件1:项目环评委托书附件2:产能置换方案公示截图附件3: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附件4:环评承诺书附件5:土地证附件&危废协议附件7:关于开展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整改规范项目市级销号工作的函(通水利工202035号)附件8: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搬迁项目防洪影响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附件9: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附件10:MSDS及油漆检测报告附件11:环保处
3、罚结案书附件12:油漆不可替代性说明附件13:南通港总体规划(2035年)规划批复附件14:南通港总体规划(2018-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1概述1.1项目由来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简称“海新重工”)由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资组建,成立于2007年,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00万元。江苏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滨江临海的沿海港口城市一一南通市,是一家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壹级总承包资质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贰级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主要经营港口航道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业务。公司注册资金为30600万元,固定资产超过15亿元,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400多人,在市区姚港路38
4、号办公。2009年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在江苏海门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海工基地,项目位于江苏省海门市海太汽渡上游1300米,水路至南通港约37公里,至上海吴淞口约60公里,陆路距南通市区约52公里。厂区占地面积136.5万平方米,岸线约Iooo米。至2012年已建成F型的胭装码头,可提供停泊10万吨级散货船的泊位四个,大型干船坞一座,900吨龙门起重机及船体等车间建筑面积达15万平方米,拥有各类海工装备制造专用配套设备,具备建造各类大型海工的能力。2013年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海门海工基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及海门市各级政府部门的协调下,为支持地方经济,将公司主要资产成功重组给500强企业一一
5、香港招商局旗下招商局工业集团,作为该集团在华东地区的一个重要的海工装备生产基地。在海门市委、市政府及开发区领导的统一部署下,安排海新重工在新江海河闸上游重新选址建设新厂。海新重工新厂位于新江海河西侧,项目于2013年开工建设,2016年投产,具体位置为海门区经济开发区香港路(新江海河闸以西330米),水路至南通港约37公里,至上海吴淞口约60公里,陆路距南通市区约50公里。厂区占地面积144599平方米,岸线约700米;已经建设5000吨级岸壁式码头,干船坞一座,400吨龙门起重机及船体等车间,主要经营各类大型海工、特种工程船舶等。公司自2016年4月搬迁建成投产后未履行环保手续,2016年1
6、2月企业编制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船舶制造搬迁项目进行自查评估,建设内容为:表L54与长江经济带产业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长江办20227号)的相符性序号管控条款项目情况相符性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本项目码头已经建设,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符合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建设地不在自然保护区范围,也不在国家
7、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符合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符合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木项目不在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符合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
8、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内投资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防岸、河道治理、供水、保护生态环境、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木项目建设地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区范围内符合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废水接管海门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不新增排污口符合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捕捞符合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
9、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化工、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等项目符合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符合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燥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符合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
10、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符合(5)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相符性分析表1.5-5与“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的相符性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企业情况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1.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
11、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全省陆域生态空间总面积23216.24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2.49%o其中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陆域面积为8474.2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8.21%;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为14741.9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14.28%o2.牢牢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对省域范围内需要重点保护的岸线、河段和区域实行严格管控,管住控好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3.大幅压减沿长
12、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着力破解“重化围江”突出问题,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4.全省钢铁行业坚持布局调整和产能整合相结合,坚持企业搬迁与转型升级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沿海精品钢基地,做精做优沿江特钢产业基地,加快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5.对列入国家和省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等),应优化空间布局(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无害化方式(如无害化穿、跨越方式
13、等),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对照江苏省环境管控单元图,项目不在优先保护单元范围内,拟建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位于沿海地区,不占用生态保护空间,符合空间布局约束的要求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总量分别为66.8万吨、85.4万吨、149.6万吨、91.2万吨、11.9万吨、29.2万吨、2.7万吨。本项目建成后实施总量控制,不突
14、破生态环境承载力符合环境风险防控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2.强化化工行业环境风险管控。重点加强化学工业园区、涉及大宗危化品使用企业、贮存和运输危化品的港口码头、尾矿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加强关闭搬迁化工企业及遗留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3.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本公司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本项目建成后将及符合备物资应
15、纳入储备体系。4.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按照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监管力度、统应急等级、协同应急救援的思路,在沿江发展带、沿海发展带、环太湖等地区构建区域性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实施区域突发环境风险预警联防联控。时修编预案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不得超过524.15亿立方米。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要求。到2020年,全省矿井水、洗煤废水70%以上综合利用,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2.土地资源总量要求: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56.87万公顷,永久
16、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90.67万公顷。3.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项目用水量相对较小,不属于高耗水行业;不新增用地;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符合一、长江流域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企业情况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1 .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2 .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
17、、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3 .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4 .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5 .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禁止新建企业,不属于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
18、目。根据根据关于开展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整改规范项目市级销号工作的函(通水利工202035号),江苏海新船务重工有限公司保留现状,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符合污染物排1.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本项目按条例要求符合放管控2.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取得总量许可环境风险防控1 .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
19、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2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本项目不在引用水源保护区符合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到2020年长江干支流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国家要求。本项目不涉及符合(6)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规20214号)表L56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规20214号)的相符性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空间 布局 约束1.本项目严格执行南通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 境保护实施规划(通政办发(2018) 42号)、 南通市”两减
20、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 案(通政办发(2017) 55号)、南通市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 年)(通政发(2018) 63 号)、 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 (2017) 20号)、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 方案(通政发(2016) 35号)等文件要求。 2.本项目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 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本项 目不属于南通市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淘汰类的产业、不属于南通市工业产业技 术改造负面清单严格禁止的技术改造工艺 装备及产品。3.本项目不属于石化项目,不 在长江干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点 区域内,符合南通市长江经济带生态
21、环境 保护实施规划(通政办发(2018) 42号) 文件要求。4.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相符1.严格执行南通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通政办发201842号)、南通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O1755号)、南通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通政发(2018)63号)、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720号)、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635号)等文件要求。2.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禁止引进列入南通市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产业、列入南通市工业产业技术改造负面清单严格禁止
22、的技术改造工艺装备及产品。3.根据南通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通政办发201842号),沿江地区不再新布局石化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新建工业类和污染类项目,现有高风险企业实施限期治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内禁止新建码头工程,逐步拆除已有的各类生产设施以及危化品、石油类泊位。禁止向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重油以及不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禁止海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4.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209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410号),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处于长
23、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以下简称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化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智能化、提升产品品质技术改造项目除外)。禁止建设属于国家、省和我市禁止类、淘汰类生产工艺、产品的项目。从严控制农药、传统医药、染料化工项目审批,原则上不再新上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中间体及高产出、低污染项目除外,分别由科技部门和环保部门认定)。沿江化工园区不再新增农药、染料化工企业。污物放染排管1.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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