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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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建筑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范围内的基本建设主要是指学院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筑工程、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工程等。第三条学院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学院校园规划、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经学院党委、行政集体研究决定。校园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服务、项目审计、项目管
2、理的委托等都要按照招投标制度执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学院成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院领导担任,其中分管基建工作院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总务处、财务处、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基建项目的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筑方案、初步设计与概算等;(二)审议基建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合同等;(三)审议和审批基建项目的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工程变更和签
3、证;(四)审议基本建设工作管理的各种相关规章和制度。第五条总务处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实施、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维保等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按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规范进行基建管理工作;(二)组织编制学院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报审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并结合学院发展适时加以修改完善;(三)负责编制、执行学院基建年度工作计划;(四)负责办理学院基建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审批、工程报建审批手续;(五)组织基建项目的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招标准备工作及合同的订立与执行;(六)严格执行基建工程设计、施工、监
4、理工作规范,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七)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督促监理单位严格进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八)负责办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程款支付等工作;(九)组织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十)负责基建项目竣工档案(包括工程技术档案、建设项目审批报建档案等)收集、审核、归档的全部工作;(十一)负责处理基建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校园规划编制第六条校园内的基本建设均应按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实施,并按国家及省、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后勘察设计
5、、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第七条校园规划编制遵循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经济、适用的基本原则,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校园规划各类指标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校园规划应通过招标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进行编制。校园规划编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和评估论证。要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征求师生员工、校友及社会公众意见,经教代会审议后报地方政府规划管理部门论证批准,并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XX备案后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第九条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学院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
6、划,确定5年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第四章建设项目前期管理第十条学院根据基建规划和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拟定下一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并于年底前报送省粮食和物资局备案。未经备案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第十一条总务处按照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及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组织起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申请,根据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要求,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立项前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上级部门审批,项目获得属地发改委批复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
7、达到规定深度,以确保主管部门顺利审批。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必须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第十四条在建设项目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须根据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及合肥市规划局规划许可证办理指南等有关内容,在合肥市相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消防、人防、环保、卫生、抗震、防雷、白蚁防治、审图等各项前期报批手续,领取项目规划许可证。第五章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五条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如有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第十六条学院所有新建公共建筑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
8、工、监理、审计单位及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和相关建设法规,进行公开招投标。第十七条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应以学院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本建设项目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十八条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代表学院签订各类基本建设工程合同。总务处负责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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