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及卫生保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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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gunli)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居儿童卫生保健监督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ShUi),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g爸ji)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第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创造良好的集居儿童生活环境,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Shangh汕发生,保护、促进儿童身心健康。第四条托幼(tuGy6u)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特点,建立科
2、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制订合理的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宜的健康教育活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增进儿童身心健康。(二)健全膳食管理制度,制订科学膳食计划,提供满足儿童正常(zh4ngc哨ng)生长发育需要的平衡膳食和母乳喂养条件。(三)监测儿童生长发育,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坚持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加强日常保育(WoyCi)护理,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预防传染病和常见病。(四)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加强饮食卫生管理(g3nli),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做好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落实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防控传染病,防范伤害事故。(五)实施卫生保健登记(dengji)统计制度,规范建立并管理有关儿童健康的档案,按要求做
3、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yish3ng)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托幼机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各级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工作与要求第六条托幼(tudy6u)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遵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达到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标准。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造、设派设备、环境(hu台njing)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
4、的要求。第八条托幼机构Gige)U)必须设立保健室或者卫生室。寄宿制托幼机构或者收托600名以上儿童的托幼机构必须设立卫生室。保健室应当(yingdang)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不得开展诊疗靛。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ji*n)标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九条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幼机构在职人员兼任,任职资格同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yishi)、护士和保健员。
5、卫生保健员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儿童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ZhwngW6)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医师执业(Zhiy4)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到当地(d台ngdi)妇幼保健机构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即将离岗治疗,治愈后,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ChcjjC)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第十二条儿童入托幼机构前
6、或者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者必须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托幼机构发现收托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将其带离托幼机构诊治。患传染病的儿童治愈后,凭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回托幼机构。第十三条儿童&Wng)进入托幼机构时,托幼机构应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托幼机构儿童健康手册、预防接种证,符合要求的,方予办理入园(所)手续。对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并催促补种。儿童转入新托幼机构0ig6u)时,接收的托幼机构应查验儿童原托幼机构出具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和托幼机构儿童健康手册。第十四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
7、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ti台。li)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第十五条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相关(xi3nggu3n)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晨检、全日健康。询nkng)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第三章培训与考评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市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取得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第十七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每2年参加1次由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p6ixtn),考核合格者,应
8、予以验证盖章,考核不合格者,则收回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第十八条托幼机构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参加(Canjia)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后持证上岗。离开(Ii依i)保育员岗位2年后再从事保育工作,需重新考核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第十九条正式(申办托幼机构前)设立托幼机构前,申办者须按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自查,合格(h的6)后向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经审核取得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合格报告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办审批。托幼机构卫生(WVishGng)评价标准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第二十条托幼机构应按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评审标准进行自
9、查,合格后向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在收到书面申请书后,受理单位应组织现场核查,并将结果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评审合格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不符合的可限期整改(Zhmnggai),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发给不予发证的通知书。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有效期2年,每年校验1次。有效期满前2个月按上述规定重新(ch6ngxin)办理。第二十一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h6g6)单位评审和校验结果列为托幼机构等级评审和质量监测的重要内容,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并向托幼机构行政(教育)主管部门通报。托幼(tudy6u)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评审具体办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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