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内河水上搜救基地环境影响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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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海门市内河水上搜救基地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五十二、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143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其他”用地(用海)面积(n)/长度(km)4800m2建设性质团新建改建口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Fl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总投资(万元)1500环保投资(万元)18环保投资占比()1.2施工工期10个月是否开工建设0否是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港区规划:南通内河港海门港区港口总体规划(2015-2035)审批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2015
2、2035年)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81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文件名称及文号: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审20188号)审批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规划环评文件名称:南通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机关:南通市环保局审查文件名称:南通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通环管2017002号)表1-1与通环管2017002号相符性分析表通环管【2017】002号文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取消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5处规划港口岸线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属于取消的5处规划港口岸线符合取消位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内的5处
3、规划港口岸线和1处主要作业区本项目选址不在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内,不属于5处规划港口岸线和1处主要作业区符合位于清水通道维护区内的作业区及相关岸线应严格限制货物种类,不得进行煤炭及危险化学品货物。禁止向清水通道、现状水质超标河道等敏感水体排放污染物本项目不向清水通道、现状水质超标河道等敏感水体排放污染物符合石化作业区应加强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并通过采取油气回收、挥发性气体回收装置等减缓作业区对水、大气环境的影响本项目为G5539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选址不在石化作业区符合散货码头应加强防尘、抑尘措施(包括设置封闭式输送皮带机、防风抑尘网、自动喷洒系统等),并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
4、,应提高水回用率,尽量实现废水零排放本项目为内河搜救码头符合其他符合性分析1、“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红线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文)规定的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为海门河清水通道,在海门河清水通道维护区内。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管控区内未经许可禁止下列活动:倾倒、排放、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倾倒、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物质等。本项目办公区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置后排南通市海门东洲水处理有限公司,不向海门河清水通道维护区内水体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理,不向清水通道维护区内倾倒工业废渣、垃圾
5、、粪便及其他废弃物。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I号文)的要求。对照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本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后能达标排放;固废均采取有效措施处理,不会污染外环境。因此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相符。对照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本项目属于一般管控单元,与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对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号),本项目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
6、办发20213号)相符。表12与苏政办发【2021】3号相符性分析表与苏政办发20213号文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农业活动不增加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不降低生态环境质量;本项目属于G5539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内河搜救项目,不属于农业活动不增加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不降低生态环境质量;符合确实无法退出的零星原住民居民点建设不改变用地性质,不超出原占地面积,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本项目属于内河搜救项目,不超出原占地面积,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现有且合法的农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安全防护、生产生活等各类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运行和维护不扩大现有规模和占地面积,不降低生
7、态环境质量;本项目属于内河搜救项目,不降低生态环境质量;符合必要且无法避让、依法允许开展的殡葬、宗教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活动应当严格限制建设规模,不增加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本项目属于内河搜救项目,不增加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本项目属于内河搜救项目,不符合治、生态修复活动应当充分遵循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切实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会破坏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经依法批准的各类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不扩大生产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开采活动结束后及时开展生态修复;本项目属于内河搜救项目,不属于各类矿产资源开采,不破坏生态;符合适度的船舶航行、车辆通行等
8、应当采取限流、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鸣、禁排管理,不影响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适度的船舶航行采取限流、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鸣、禁排管理,不影响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照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本项目属于一般管控单元,与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2)环境质量底线2020年海门区环境空气质量中03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So2、NO2、CO、PMoPM均达到二级标准。因此,判断海门地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南通市人民政府持续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实施燃煤控制,在
9、用煤量实现减量替代的前提下,扩建热电项目,加强供热管网建设。治理工业污染,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以家具制造行业为重点进行整治,推进油烟净化和在线监控设施建设。防冶移动污染源,推广使用200辆新能源汽车,淘汰500辆高污染车辆。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整治面源污染、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深化秸秆“双禁”,强化“双禁”工作力度。采取上述措施后,南通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进步改善;地表水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H类标准要求;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标准。项目建成后,废气、废水、噪声及固废均有效处置,对周边环境影响较
10、小,不会降低所在地的环境功能质量,符合环境质量底线标准。(3)资源利用上线项目利用现有生产场地建设,未新增项目建设用地,能源品种水、电消耗较少,因此项目建设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胜区范围内(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
1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符合(四)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新增排污口,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不涉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本项目不在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符合(五)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
12、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O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区范围内符合项目。二、区域活动(六)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境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
13、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对照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本项目不在其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内符合(七)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流和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新沟河、新孟河、走马塘、望虞河、秦淮新河、城南河、德胜河、三茅大港、夹江(扬州)、润扬河、潘家河、螭螟港、泰州引江河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1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执行。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水源地保护、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沿江重化产能转型升级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对长江干支流两岸排污行为实行严格监管,对违法违规工业园区和企业依法淘汰取缔。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流和
14、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新沟河、新孟河、走马塘、望虞河、秦淮新河、城南河、德胜河、三茅大港、夹江(扬州)、润扬河、潘家河、蛭蟆港、泰州引江河1公里范围内符合(八)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不属于尾矿库项目符合(九)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燃煤发电项目(十)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合规园区名录执行。高污染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等有关要求执行。本项目不属于
15、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符合(十一)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符合(十二)禁止在化工集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不涉及爆炸特性化学品符合(十三)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本项目周边无化工企业符合(十四)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不在太湖流域保护区范围内符合三、产业发展(十五)禁止新建、扩建尿素、磷钱、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增产
16、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尿素、磷铉、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符合(十六)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农药原药、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符合(十七)禁止新建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氨化氢、轮胎等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符合(十八)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煤化工、独立焦化项目符合(十九)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
17、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产能置换符合(二十)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涉及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2、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
18、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修改(苏经信产业2013183)、南通市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通政办发(2006:14号)中规定的淘汰及限制类项目为允许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两减六治三提升”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号):在全省推进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2018年起,船舶在排放区内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W5000mgkg的燃油.2017年底前,沿江沿海所有港口和船舶修造厂建成船舶污水、垃圾接受设施,建立接收、转运、处置运行机制。建设项目到港船舶舱底含油污水收集后委托海事部门指定单位处理,满足两减六治三
19、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号)的要求。4、与江苏省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苏水治办201713号)相符性对照江苏省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苏水治办201713号),本项目对产生的污染物依法依规分类储存、排放或送交处置;靠岸船舶严格按要求使用合规船用燃油;符合江苏省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苏水治办201713号)相关要求。5、与南通市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相符性分析对照南通市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通政办发(2020)41号)文件中,到2020年底,完成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任
20、务,具备船舶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残油)、化学品洗舱水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实现内河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表L4与苏政办发202041号相符性分析表与苏政办发202041号文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内河初期雨水、生产污水。全市内河港口企本项目建设初期雨港口业应建设初期雨水、生产污水的接收设水收集池,码头主要和船施(见表1),建设主体为港口企业,资用于处理违章船舶符合舶污金由企业自筹。临时停靠,每年临时染物停泊的船舶不超过相关设施10艘,临时停靠时间在半小时以内,污水不在本码头排放。船舶垃圾。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应根据码头泊位总设计通过能力、泊位数量,参照表2要求,在码头前沿合理建设船舶垃圾接收
21、设施,对接收到的生活垃圾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交办海(2019)15号)文件的要求进行转运和处置。建设主体为港口企业,资金由企业自筹。木码头用于处理违章的事故船舶临时停靠,不接收船舶垃圾,由船舶自行带走。符合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应根据泊位总设计通过能力,参照表3要求选择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模式,合理建设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对接收到的生活污水应按照交办海(2019)15号文件的要求进行转运和处置。本码头用于处理违章的事故船舶临时停靠,不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由船舶自行带走。符合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应根据泊位总设计通
22、过能力,参照表4要求,合理建设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对接收到的船舶含油污水应按照交办海(2019)15号文件的要求进行转运和处置。本码头用于处理违章的事故船舶临时停靠,不接收船舶含油污水,由船舶自行带走符合本项目码头主要用于处理违章船舶临时停靠,每年临时停泊的船舶不超过10艘,临时停靠时间在半小时以内、船舶含油污、生活垃圾均不在本码头排放。,因此本码头符合(南通市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通政办发(2020)41号)的相关要求。二、建设内容地理位置拟建项目位于南通市海门区宋季河东侧、海门河北侧。项目南侧为海门河,西侧为宋季河,再西侧为高桥九组、东侧为已拆迁区域;北侧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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