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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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和北京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和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对基本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基本建设工作规范、
2、有序进行。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日常重要事项由基建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校园建设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第五条基建专题会议由主管校领导召集,参会单位由校园建设管理处、审计处和有关工作部门组成。基建专题会议定期召开,对基建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六条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权威性和可持续性。第七条校园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保障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规划应贯彻环保、节地、节水、节能、
3、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第八条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广泛听取师生员工和校友的意见。第九条校园规划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按规定上报教育部,并根据教育部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依照有关规定报市规划部门批准后送教育部备案。第十条学校根据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五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五年内的规划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
4、,并报教育部备案。第三章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社会审计等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合法有效的平台进行招标。第十二条校园建设管理处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规定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第十三条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公开信息,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教代会和社会各界监督。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社会审计等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各类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重要合同需经审计处、法
5、律顾问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各类合同原则上应采用标准文本,如因特殊情况采用非标准文本的,需报学校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合同由校长授权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人签署。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合同的执行和管理,确保合同全面履行。第四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十六条学校有关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各类用房实际情况,提出建设项目需求,校园建设管理处根据校园规划和基建规划提出场址选择意见,由基建专题会议研究后,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第十七条校园建设管理处按照学校决策,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及场址选择等,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
6、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教育部批复。第十八条校园建设管理处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需求分析、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建筑方案、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等,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教育部批复。第十九条校园建设管理处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根据需要上报教育部批复。第二十条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管理、使用、运行维护等部门提供功能需求和周边基础设施资料,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二十一条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办理规划、建设、人防、消防、环保、园林、市政、供电、燃气等专项
7、报批工作。第二十二条校园建设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图纸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组织校内相关专业部门审核设计图纸,提出建议和意见。(二)委托具有专业经验的第三方对重要项目、重要系统进行咨询。(三)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审图公司对施工图进行强制审查。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校园建设管理处通过招投标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建设项目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合同及相关文件实施。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实行甲方代表管理制度。甲方代表由校园建设管理处委派,甲方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
8、经验。甲方代表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人、甲方代表、各专业管理人员定期、常临施工现场,参加监理例会,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建设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功能和造价的问题。第二十六条校园建设管理处监督参建各方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相关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第二十七条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第二十八条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定期检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工期实现目标。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实行造价控制制度。施工管理工作遵循科
9、学、规范、经济、合理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设计变更及洽商。(一)设计变更和变更洽商的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不完善,或使用单位、建设单位提出要求的设计变更和变更洽商,须经校园建设管理处或基建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和变更洽商手续,变更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签认。(二)工程量现场签证管理。工程量的现场签证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四方共同签认。第三十条校园建设管理处监督参建各方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创建环境友好型工地。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达到竣工条件后,校园建设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须接受北京市住建委有关部门监
10、督。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校园建设管理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至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第三十三条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归档和移交工作。第五章建设项目费金管理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任务是遵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建设项目资金,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好建设项目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效益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第三十五条校园建设管理处根据建设项目概算和进度计划提出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商财务处并经学校批准后,列入教育部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11、的基本原则是:(一)专款专用原则。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二)效益原则。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资金支付依据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资金支付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大学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资金由财务处和校园建设管理处共同管理,基建财务管理机构设在财务处。第三十九条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督促监理单位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在对监理单位审核的结算资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第四十条审计处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结算审计
12、,提出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报告。第四十一条财务处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牵头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教育部审核。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校园建设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会同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第六章检查和监督第四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和教代会对基本建设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工作环节重点监督、加强防范、严格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作廉洁、阳光运行。第四十四条审计处负责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进行竣工结算。第四十五条基本建设工作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13、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大学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华中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贷款、捐赠资金、合作开发资金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依据学校事业发展
14、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第四条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的项目论证、立项审批、勘察设计、项目报建、工程招标、合同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工期控制、变更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资产交付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第五条学校基本建设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的规定。第六条学校设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总务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基建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政策法规办公室、校园建设规划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房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工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总务长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办
15、公室、采购与招标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审议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指导基本建设工作和处理基建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等。基建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责任单位。第二章建设项目前期管理第七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编制年度基建计划(含建议计划、年初计划、调整计划等)。基建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由基建管理处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报学校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后,经教育部核准后实施。第八条学校建设项目立项前需明确使用单位。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是:由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向校园建设规划和管理委
16、员会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和论证依据(项目应符合校园建设规划且已列入五年基建规划)、学校校园建设规划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评估论证,报学校决策会议审批立项。因为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的项目,由基建管理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教育部审批。根据学校决策会议审批立项的意见,需报教育部备案的项目,由基建管理处填报备案表,报教育部备案;需报教育部审批的项目,由基建管理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决策会审定,审定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须符合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要求。第九条需要审批的项目,根据
17、教育部对项目的批复,由基建管理处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设计规范、建设标准等,以批复的投资估算为投资控制依据,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编制完成后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决策会审定。按教育部的要求报批。第十条基建管理处负责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环保、消防、人防、施工、绿化等各类报建手续。学校每年为拟开工项目安排专项资金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第三章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基建管理处处长负直接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
18、、审计监督、行政监督等工作。第十二条基建管理处是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为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学校针对每个项目成立工程建设指挥部或工作小组,由相关校领导或使用单位负责人担任项目指挥长或组长,负责项目建设总协调,使用单位明确责任人和联系人参与建设过程。第十三条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严格实行工程招标制度。工程招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华中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学校采购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学校建设项目需委托咨询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咨询和代理服务的,按有关法规和学校采购规定
19、执行。第十五条基建管理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拟定实施计划,使用单位按照实施计划在方案设计阶段明确使用需求,并在计划规定的时间内签字确认。第十六条基建管理处对项目勘察设计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勘察设计应依据勘察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等,确保建筑功能满足使用单位要求、设计深度满足工程实施要求,保证设计质量,并满足投资控制要求。严格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额控制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消防安全、实验室安全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七条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工程招标前的施工图审查,以控制工程投资和工程变更。第十八条未超预算投资基建项目,单项变更超过200万元(含)的,需提请学校决策;单
20、项变更100万元(含)以上200万以下的,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项变更10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管理处根据相关流程处理。超预算投资基建项目调整需提请学校决策。超预算总投资10%(含)以上的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批。若工程实施过程中,使用单位在已确定的功能需求上提出新的需求引起的重大变更,基建管理处在教育部批复的投资估算范围内,在不影响重要施工时间节点及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尽可能满足使用单位的需求。第十九条工程合同须按照学校合同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审核、签订。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批制度。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批准,任何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第二十一条学校建设项目依法委托具备相应
21、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基建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基建管理处对工程监理行为实行严格管理。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基建管理处及参与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若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基建管理处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督促、检查各施工企业及专业配套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等,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第二十四条工程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基建管理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组织学校财务、消防、房产、国资、网信办等职
22、能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工程使用功能验收。第二十五条学校基建项目按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基建管理处组织实施工程保修期间的维修及服务。第二十六条基建管理处负责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第二十七条实施改扩建工程时,不得擅自变动建筑结构。涉及建筑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论证及设计,没有完整的施工图不得施工。第四章建设资金管理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财经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财务处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按年度计划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工程款管理与支付,专款专用,按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工程
23、进度款的支付总额不得大于工程合同金额的80%o确保资金安全及工程正常进行。第二十九条学校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款申报必须经基建管理处处长和财务处处长会签;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款申报必须经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款申报必须加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第三十条学校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及大科研平台由学校承担建设经费;院系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申请建设项目,由院系承担建设工程总投资2/3的经费,其余1/3经费由学校承担。院系到位资金须达到应出资部分的1
24、/2时方可申请立项;开工前,院系到位资金须达到应出资部分的3/4,否则,不得开工建设;剩余部分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到位。不能按时到位的可向学校申请借款,按当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或协调院系内部经费支付。建设项目获得的国拨资金(包括从教育部获得的基建经费、双一流建设配套资金、中央改善办学条件经费等)、地方政府资金等均为学校承担的建设经费,不计入院系自筹经费;院系专项申报获得的国家、地方政府专项拨款及社会捐赠等经费支持,计入院系自筹经费。第三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后的一个月内将结算资料送达审计处实施审计;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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