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基建项目立项决策程序[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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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基建项目立项决策程序上海交通大学校园建设项目审批规程沪交内(基)2010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使用校园有限空间,规范校园建设项目的申请与审批,保障校园建设与学校事业规划的协调,根据2010年第12次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对基建工作所作决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校园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服务事业发展、体现以人为本、倡导节能环保、合理控制造价、规范建设程序、加强民主参与、确保科学决策、建设一流校园。第三条校园建设项目的立项原则是:(一)项目建设需求符合学校事业发展并符合所处校区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五年规划;(二)项目建设规模满足使用单位的合理用房需求;(三)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或者来源已
2、经确定;(四)项目建设选址具有工程可行性。未纳入基建五年规划或者校区总体规划,但是确属急需建设的校园建设项目,在获得教育部、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认可后,可以按照本规程申请、审批。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校园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拟在校园内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重要修缮项目和重要校园设施项目。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审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拟列入学校基建投资计划的新建、扩建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如道路、桥梁等)等工程项目。重要修缮项目是指拟列入我校修购资金计划,或者拟投入建设资金人民币贰佰万元以上,或者改变房屋现有使用性质,或者改变房屋现有结构等,需要学校慎重决策的维修、装饰或者改造项目。重要校园
3、设施项目是指除基本建设项目、重要修缮项目之外的,拟在校园内非临时性安放、建造构筑物(如雕塑等)等项目。使用功能仅以对接重大科研专项为主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在校园内选址建造。第五条学校设立校园建设委员会,负责校园建设项目申请的受理、论证、听证、审核、公示等工作。校园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基建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校园建设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以及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规划发展处、学科发展与建设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985/211办公室、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文科建设处、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处、基建处、后勤保障处、发展联络处、工会、医学院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第二章
4、审批程序第六条校园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论证、初步审核、公示、最终决策步骤,必要时,还包括听证和再次审核步骤。对申请的项目进行的论证、审核、审议工作,包括但是不限于:(一)根据学校事业规划,结合申请单位的教学、科研发展需要,论证、审核、审议项目需求和建设规模的合理性;(二)根据申请单位的用房或者设施现状和需求,论证、审核、审议统筹利用房屋资源或者校园用地的可行性;(三)根据校园安全稳定要求,结合校园综合保障等实际情况,论证、审核、审议项目建设需求的必要性;(四)根据校园总体规划,论证、审核、审议项目选址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工程可行性;(五)论证、审核、审议建设资金筹措和资金安排、申请单
5、位分担机制等。在审批工作中,校园建设委员会应当健全具体工作制度,逐步做到论证人员、听证人员、审核人员分离,实现与项目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论证人员、听证人员、审核人员回避。第七条项目申请单位填妥校园建设项目申请书(样式附后),附具建设项目必要性分析、预期效益分析等相关文件,经分管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递交校园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设项目申请。校园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收取校园建设项目申请书后,应当出具收据,记载收取日期和所收取的文件。收据记载的收取日为申请受理日。校园建设委员会集中受理建设项目申请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月和12月。在其他时间提出的建设项目申请,经校园建设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一致同意后,方
6、可予以受理。第八条自申请受理日的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校园建设委员会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完成项目论证工作,制作论证意见书。论证意见书应当全面反映论证人员的意见。第九条校园建设委员会应当自申请受理日的次日起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论证意见,完成对项目申请的初步审核。校园建设委员会认为在初步审核前有必要进行立项听证的,应当自申请受理日的次日起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按照本规程附件2的规定处理。对于没有规划依据的项目申请,校园建设委员会应当自申请受理日的次日起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按照本规程附件2的规定处理。项目申请单位在递交项目申请时可
7、以书面申请先听证、后审核。是否准许听证申请,由校园建设委员会自申请受理日的次日起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校园建设委员会准许听证申请的,同时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按照本规程附件2的规定处理。第十条校园建设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初步审核结论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但是不限于:建设项目名称、规模、功能、内容、选址、建设资金、建设周期以及意见反馈渠道等。校园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全面、完整地采集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并于公示期满日的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如实整理出公示结果。第十一条校园建设委员会应当于公示期满日的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学校决策分工,将审核意见和公示结果
8、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校党委常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应当于公示期满日的次日起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校党委常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此项决定的结论性内容应当及时公布。第十二条自校内公示日的次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对于初步审核不通过的结论不服的,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申请再次审核。项目申请单位的再次审核申请,必须经该单位二级教代会集体讨论通过。再次审核工作适用本规程第三章的规定。第三章关于再次审核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对于初步审核结论不服的,项目申请单位可以自初步审核结论公示日的次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校园建设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再次审核。校园建设委员会收取
9、再次审核申请书后,应当出具收据,记载收取日期和所收取的文件,收据记载的收取日为再次审核申请的受理日。第十四条校园建设委员会应当自受理日的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再次审核。第十五条申请的项目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再次审核的,仍按照本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提请决策。第四章审批后的项目管理与实施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处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管理和实施建造,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或立项、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保修期管理等。其中,对于新建基本建设项目需要列入下一个自然年度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应当在当年5月底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
10、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应提交的其它文件。第十七条重要修缮项目、重要校园设施项目按照校党委常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的决策意见,由基建处,或者后勤保障处,或者其他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和实施建造。重要修缮项目、重要校园设施项目需要办理项目报建、规划报批等法定建设手续的,由实施部门负责办理,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重要修缮项目、重要校园设施项目无需办理项目报建、规划报批等建设手续的,按照谁实施、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实施部门参照法定建设程序,进行重要修缮项目、重要校园设施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及交付等工作。第五章违规建设的处理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程,擅自实施的校园建设项目,一经查明,由后勤保障处通知擅自实施单
11、位立即停工并限期自行拆除;财务处不予支付工程款或者不予结算,审计处不予审计。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实施拆除、清运、恢复场地原样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擅自实施单位承担。第十九条后勤保障处、保卫处应当及时向校园建设委员会报告擅自建造校园建设项目的情况。校园建设委员会可以将此类情况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根据党纪政纪追究擅自实施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基本建设项目、重要修缮项目、重要校园设施项目在实施建造过程中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参照执行本规程。重大变更包括建设位置变化、建设规模变化、建设标准变化、使用功能调整、重大设计调整、空间布局
12、调整、超出批准投资估算或概算等情况。第二十一条医学院的校园建设项目的审批,原则上由医学院执行其现有的相关规定,并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执行,由校党委常委会议修改,由校园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北京市和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有关政策要求,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管理,促进项目立项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拟列入上级主管部门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从申请到获得上级单位立项批复的过程,分为校内立项和上级单位批复两个阶段。立项批复是指获得上级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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