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本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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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市本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储备土地的管护和有效利用,规范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行为,防止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等行为的发生,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昌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南昌市土地储备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昌市市本级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本级储备土地是指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取得,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土地。储备土地的管护,是指对已纳入土地储备库管理的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在供应前的看护和管理。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是指储备土地供应前,对储备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
2、(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加以利用。第四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对全市储备土地管护、临时利用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其所属各分中心承担市本级储备土地统一管护、统一临时利用工作。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文物保护等主管单位,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工作。第二章储备土地入库标准第五条储备土地入库,应达到以下标准:(一)完成涉及收储范围内原土地及房屋等有关不动产权证书的注销手续,确保土地无抵押、无查封、权属无组纷、土地产权清晰,取得方式及程序合规(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
3、手续已完成,国有土地完成收储),经济补偿到位,实物补偿落实。(二)完成存在土壤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土地的评估和治理。(三)完成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除及余土、建筑垃圾清运,文保建筑等确需保留的除外。第六条土地储备项目中的部分地块或全部地块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及时与辖区政府或土地原权利人办理土地交付手续。土地交付前,由辖区政府或土地原权利人负责管护;土地交付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管护。第三章储备土地管护第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入库储备的土地设立储备土地资产台账,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并采取委托管护、自行管护等方式进行管护。第八条相关单位对实行
4、管护的市本级储备土地,应履行好各自职责,职责履行不到位,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土地储备机构职责:负责编制管护方案;做好管护储备土地交付、管护期满土地交还验收及日常管护考核工作;负责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等有关专项行动,及时制止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负责组织落实裸露地扬尘治理要求等工作。(二)管护人职责: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和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管护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制止在储备土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余土、生产垃圾或填埋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及已补偿的林木、建(构)筑物等;按政府规定标准设立储备地块公示牌,对危险地块采取安装防护设施和设置
5、警示牌;完成其他与储备土地管护相关的日常工作。(三)储备土地所属辖区政府职责。负责组织城市管理、住房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乡(镇、街办)等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对发现乱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土地储备机构、管护单位提供的线索,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调查,并依法查处违法单位或个人。第九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就储备土地管护方式、费用支出等做好年度管护计划,制定年度管护单位采购方案。第十条委托管护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区片管护地块现状、管护方式及管护人员力量投入等具体情况,测算当年管护费用预算总额,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第十一条委托管护采取分区分片、经费包干模式,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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