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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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喀什古城保护与利用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三章传承与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喀什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喀什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喀什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以及在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居住、游览和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旅游开发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喀什古城范围,是指喀什古城南至人民路,北至色满路、亚瓦格路,西至尤木拉克协海尔路,东至吐曼路,面积约1.57平方公里。第三条【保护原则】喀什古城
2、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保护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四条【责任主体】喀什市人民政府负责喀什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喀什市人民政府设立喀什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喀什古城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职责,由喀什市人民政府制定。喀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吾斯塘博依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喀什古城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保护措施】喀什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加固更新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社会参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提供服务等方式
3、,参与喀什古城的保护和利用。第七条【奖励办法】喀什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喀什古城保护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八条【社会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喀什古城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九条【规划编制】喀什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喀什古城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符合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专项规划要求,并纳入喀什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九条【修缮办法】喀什古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要求,建设项目的布局、造型、体量、高度、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风貌相协调。喀什古城区内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道路、供排水、供电、
4、天然气等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损坏,确需维修、改造的,由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循原材料、原工艺、原地工匠的原则,提出实施方案,经喀什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第十条【修缮原则】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在确保抗震、安全性能的前提下,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风貌维护】喀什古城区内的历史街区、巷道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商业街巷立面和沿街挑梁应
5、当保持历史原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古城整体风貌保持一致。居民用房不得随意改变原有用途。因业态布局调整需要改变原有用途的,申请报批后方可实施。居民住房改变经营性用途的,应当报喀什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根据产业布局规划审核同意,向喀什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房屋使用功能获准后,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办理登记注册,通过消防安全审核方可营业。第十二条【保护措施】喀什古城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拆除、损毁历史建筑;(二)改变传统院落、传统民居结构;(三)拓宽、截弯、取直街巷、道路;(四)在沿街墙体上开门、开窗;(五)其他严重影响古城环境风貌的行为。第十三条【保护措施】喀什古城区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活动:(
6、一)改建、修缮建(构)筑物;(二)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三)拆除历史建筑中砖雕、石雕、木雕等建筑构件;(四)装修、装饰沿街建筑外立面,占用街巷道路空间、沿街建筑外墙空间和庭院公共空间;(五)悬挂、安装、设置各类广告、招牌、设施设备;(六)接入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七)设立景区、景点;(八)开展各类生产经营;(九)其他违反保护管理规定的活动。第十四条【消防安全】喀什古城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喀什市人民政府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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