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全文、安全评估报告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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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安全两用几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对跨城市
2、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工作。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未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不得投入初期运营;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结果应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能否开通正式运营的重要依据,未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不得办理正式运营手续;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结果应作为衡量日常安全管理水平和相关设施设备实施更新改造的重要指标。第二章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雨古规范开展。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前提条件,方可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一)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关键指标达到要求,试运行期间发现
3、的安全隐患和较大质量问题已完成整改;(二)按规定通过专项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且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质量的问题已完成整改;(三)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不得影响初期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质量,并有明确范围和计划完成时间;(四)按照规定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保护区,根据土建工程验收资料勘界后制定保护区平面图,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五)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满足规定的条件,具备安全运营、养护维修和应急处置能力。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提交下列材料:(一)
4、试运行情况报告及其主要测试报告;(二)建设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等批复文件,以及用顺口建设许可文件(或多规合一许可文件);(三)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意见、消防验收意见、特种设备验收意见、人防验收报告和备案文件、卫生评价报告和认可意见、档案验收意见、建设单位编制的环保验收报告和工程项目防洪涝专项论证报告等材料;(四)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有甩项工程的,应附甩项工程清单及相关意见等材料;(五)保护区平面图以及设置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位置清单;(六)运营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七)对运营服务专篇意见的对照检查落实材料;(八)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
5、求的其他材料。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对(二)(三)和(四)中文件有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收到提交的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满足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前提条件进行审核并回复。符合要求的,应当启动安全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回复中写明具体原因。第八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对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核验,经核验发现影响后续评估工作开展或对初期运营可能产生重大安全影响的系统功能缺陷,应当及时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连同发现的其他较大安全问题作为遗留问题,在安全评估报告中如实记录。
6、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要求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对系统功能缺陷进行复测。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按系统联动测试和运营准备的要求,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能够投入初期运营进行评估。其中的测试项目,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采信建设单位等的测试结果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但应当符合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规定的测试要求。第九条第三方安全两用几构应当综合考虑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初期运营前安全雨古报告基本格式见附件Io第十条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
7、督促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建设单位要会同运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其中,须在投入初期运营前整改的问题,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整改完成后,经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复核确认,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第十一条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并申请办理初期运营手续,运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运营接管协议,正式接管线路调度指挥权、设备使用权、属地管理权,并向社会公告开通时间和运营安排。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线路开通初期运营后1个月内,将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线路初期运营时间、线路制式、里程、车站数
8、、换乘车站数、配属车辆数、车辆类型、列车编组、线路设计速度、旅行速度等运营基本情况,以及线路示意图、线路平纵断面图、站场平面图、信号平面布置图等线路布局信息报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第三章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开展。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前提条件,方可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一)初期运营至少1年,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了初期运营报告;(二)全部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或者已履行设计变更手续;(三)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提出的须在初期运营期间完成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9、(四)初期运营期间,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良好,发现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和隐患处理完毕;(五)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开展前一年内未发生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桥隧结构坍塌,或造成人员死亡、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含)以上等险性事件,最后3个月关键指标达到要求;(六)全部设施设备按照设计要求全功能、全系统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技术资料全部移交运营单位,相关人员按规定通过安全考核;工程项目分段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应一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线路分为不同工程项目的,可根据运营需要按照线路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10、的,运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提交符合上述条件的材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满足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前提条件进行审核并回复。符合要求的,应当启动安全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回复中写明具体原因。第十六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构根据所两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情况,可对初期运营前安全两古涉及的系统功能核验和系统联动测试相关项目进行复测,并说明复测项目和内容的必要性。第三方安全评估In构可采信运营单包三供的测试结果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但应当符合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规定的测试要求。第十七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
11、构应当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旁站检查、专项检测等方式,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实施情况,线路的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人员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主要风险管控措施制定、完善、落实情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第十八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基本格式见附件2o第十九条对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运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制定整改方案,明确
12、整改计划和措施,有关责任单位应按要求整改到位。第二十条问题整改完成并经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复核确认、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申请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并向社会公告。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后,运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包括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线路正式运营后1个月内,将评估报告和线路正式运营日期报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在初期运营3年内转入正式运营。满3年仍未转入正式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等相关部门组织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对未
13、转入正式运营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在3个月内将原因、转入期限和各方工作任务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段)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进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每35年组织开展一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开展。第二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决定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时,应提前1个月通知线网各运营单位,线网各运营单位应按要求提交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准备材料。第二十四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营情况和安全评估工作需要,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涉及的系统功能核瞄口系统联动测试相关项目进行复测,并说明复测项目和内容的必要性。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采信运营
14、单位在评估周期内开展测试的结果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但应当符合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规定的测试要求。第二十五条第三方安全评估a构应当按照问题导向,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旁站检查、专项检测等方式,对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总体安全运行情况开展全面评估,并对网络化运营、运营险性事件整改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开展重点评估。若线网未达到网络化运营规模,重点评估的网络化运营部分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线网达到网络化运营规模是指线网有4条及以上投入运营的线路,且线路关联形成网格状。第二十六条第三方安全雨吊几构应当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
15、的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并明确相关线路、设施设备是否需要开展针对性安全两古或实施更新改造。运营期间安全雨古报告基本格式见附件3。第二十七条对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运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的情况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复核确认。第二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第三方安全雨用几构出具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并将评估报告报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第五章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第二十九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
16、具有具备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各专业领域、总体把控安全评估质量能力且从业经历20年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具有或聘请的安全评估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专家组涵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土建结构、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安全应急等专业领域,具有运营从业经历的优先;(二)为从业经历10年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认真负责,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安全评估工作;(四)熟悉安全两古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方安
17、全评估实行回避制度。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控股关系、管理关系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回避。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是被评估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单位以及规划建设期有关安全评价、咨询等单位。第三方安全两用几构不得遴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参与安全评估工作:(一)所在单位是评估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运营及有关安全评价、咨询等单位或者设备供应商;(二)近3年内与被评估单位有聘用关系;(三)所在单位与被评估单位有隶属关系;(四)与被评估单位有利害关系;(五)可能妨碍安全评估工作客观公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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