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商务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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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治市商务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总述本工作指引适用于长治市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检查。除实地检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企业或其他经营单位等各类检查对象。一、前期准备实地检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初步了解企业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检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检查记录并存档,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三、结果公示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
2、,通过双随机双告知系统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1.通过实地检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2通过实地检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
3、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三)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二(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1 .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2 .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3 .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五)未发现企业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企业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六)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
4、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1.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情况抽查工作指引一、检查事项(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规范使用情况检查(二)其它证照规范使用情况检查(三)经营期限检查(四)经营(业务)项目检查(五)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检查(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检查(七)零售企业进销存情况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规范使用情况检查。检查是否将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成品油经营批准证
5、书是否存在涂改、变造等行为。(二)其他证照规范使用情况检查。检查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名称相同;是否存在擅自变更的行为。(三)证书有效期限检查。查看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证书有效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四)经营(业务)项目检查。查看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上载明的经营(业务)范围、进销存台账、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五)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检查。查看不动产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
6、场所是否与实际所在场所一致。(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检查。查阅任职证明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七)零售企业进销存情况检查。现场查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相关台账记录及供油协议等材料,检查企业是否从正规渠道购进油品,进销数量是否相符,油品发票、质检单等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三、检查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15年修正)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
7、炼油企业,或者2 .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 .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 .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OO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
8、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六)面
9、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第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库容不低于IoOOO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六条成
10、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第三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
11、营行为。第三十九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2 .预付卡的发行与服务抽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发卡企业备案情况检查(二)发卡企业资金存管账户建立及使用情况检查(三)发卡企业相关章程、制度、协议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发卡企业备案情况检查查看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管理系统或企业书面材料,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二)发卡企业资金存管账户建立及
12、使用情况检查查看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管理系统或企业档案材料,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在有资质的银行建立资金存管账户,是否按时按比例向资金存管账户内划拨预收资金,是否按时按规定在业务管理系统中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存管账户运行情况。(三)发卡企业相关章程、制度、协议检查查看企业书面材料,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制定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售卡企业协议文本,售卡企业清单等文件材料;检查相关章程、制度、协议及实体卡是否包含所有必要信息。三、检查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13、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cn)下载。第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审
14、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第十四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第十三条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
15、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
16、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第二十四条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第二十五条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o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
17、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第二十六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o第二十七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第二十八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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