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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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第二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方法和标准、定标办法和要素,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等因素进行
2、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综合比较定标候选人履约情况、报价情况、信用情况等因素,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确定中标人。第三条城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IOOo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且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按本办法实施“评定分离、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第四条实施“评定分离”的,坚持“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的项目采用“优中选低
3、”的原则,在优质企业中选择一个投标报价相对较低的投标人;技术难度一般的项目采用“低中选优”的原则,在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中选择一个相对优质的企业。第五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对招标、定标过程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严格招标文件编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质量负总责,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布。第七条招标人使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标原则、定标要素、定标程序与方法等内容。招标人事先确定的定标规则作为内控机制应保持相对连续性、稳定性,不临时动议,不得招标过程中改变既定规则。第八条
4、采用“评定分离”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应使用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其他类型项目招标文件应使用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通用示范文本,工程总承包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和勘察设计招标评分办法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监理项目招标评分办法遵照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规定的评分办法执行。第三章评标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类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应派代表参与评标,但招标人代表不得多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与其他评标委员
5、会成员有同等表决权。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进行初步评审。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和报价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第十一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3-5家不标明顺序的定标候选人,并对推荐的各定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的事项等提出意见。第十二条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但达到3家及以上时,评标委员会按实际数量推荐;若符合招标
6、文件要求的定标候选人数量不足3家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定,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否则,招标人应重新招标。第十三条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第十四条在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定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定标候选人资格的,若剩余中标候选人大于或等于3家时
7、,招标人应继续定标;若小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继续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第四章定标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建立定标成员库,成员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经济技术人员中产生,还可以从招标人的上下级单位(母子公司)人员中增补。同一标段评标委员会成员(含招标人代表)原则上不得作为该标段定标委员会成员参与定标。第十六条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数量为5人(含)以上单数,最多不超过9人。定标委员会组长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从定标成员库中确定,当定标成员库成员数量大于或等于2倍以上定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数量时,招标人应在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否则,招标
8、人可以自行从定标成员库中确定定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招标人应当在召开定标会前24小时内,确定定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以指定外聘人员参与定标,外聘人员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发布定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回避理由。第十七条定标委员会应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1名中标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定标职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招标人在定标前应对评标委员会评标情况进行审查核实(重点审核客观评审部分),同时对定标候选人实力、信誉、过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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