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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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切实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XX市财政局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XX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X事管函(2021)X号)要求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群团组织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
2、政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我县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三)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五)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
3、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行使我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对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我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工作;(四)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配置、出租和处置等事项的备案和审
4、批,对国有资产收益进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资产的调剂工作;(五)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监管;(六)向县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落实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开展好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和统计报告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录入、更新和维护,保证资产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登记;(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
5、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出租和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六)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七)负责下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日常监督检查,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等资产做好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第三章资产配置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配备资产的行为。资产配备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和接受捐赠等方式。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
6、构;(四)勤俭节约、讲求绩效、绿色环保。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和租用等方式。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XX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标准执行。第四章资产使用和基础管理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第
7、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本单位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和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建局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出租和管理。特殊资产出租,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资产出租单位提出申请,填报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二)审批。出
8、租国有资产评估价在10万元(含)以上或租期在5年(含)以上的,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其余由主管部门审批。(三)招租。应以评估价作为租赁底价,进行对外租赁。评估价在10万元(含)以上或租期在5年(含)以上的,应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租赁;特殊情况,可按程序另行确定招租方式。(四)签订合同和备案。成交后,资产出租单位要及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送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备案。(五)资产出租期间,要定期对已出租资产的使用和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杜绝一切转租行为和利用国有资产开展违法活动的行为。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十八条国有资产处置,是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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