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应用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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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应用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我校对课程考核的管理水平,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课程考核方式和方法第一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含实验课)、课程设计、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如实习、实训等)都须进行考核,评定成绩。第二条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1 .考试考试课程由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的内容为本学期教学内容;跨学期讲授的课程,以每学期考试成绩分别记入成绩档案。考试方式可以是笔试、口试、答辩或实践操作等,并可采用完全闭卷、部分闭卷和开卷考试等形式,提倡除闭卷以外其它有效的考试方式。考试一般在课程结束后学期结束前进行,由学院统一安排。笔试时
2、间一般每次120分钟;口试、答辩时间由主考教师根据相关课程考核要求确定,一般每人2530分钟;实践操作考试一般不少于40分钟。2 .考查考查课程由教学计划规定。考查课程着重对学生平常学习情况的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考查课学期末原则上不再进行集中测试,主要以学生平时的成绩和表现为主要依据评定成绩。具体可由系(部)根据课程的性质确定,报教务处备案。第三条重修与补考1.重修(高职适用)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读的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均须重修(对第5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公共选修课成绩不及格,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以下情况均需重修:(1)课程考核不及格者;(2)实践性教学(实习、实训
3、、课程设计等)不及格者;(3)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4)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2.补考(中职适用)(1)学生每学期安排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学生补考成绩及格,一律以及格分60分登录入成绩系统。(2)对当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内进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进行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实训、实验、课程设计等),成绩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3)公共课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补考由各系(部)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安排,报教务处备案。补考监考人(5)在毕业前组织毕业生的积欠考试。(6)学生毕业离校后,若仍有不及格
4、课程,三年内(从入学年计3年制不超过6年)可自愿返校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第四条缓考学生因公、因病、因事缓考必须凭证明(因病凭县市级医院证明)填写XX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附件1),在考前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缓考。课程成绩以缓考实际成绩记入成绩档案,缓考不及格必须补考。急病、突发事件等情况一般应在事后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第五条免修学生通过其它途径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填写XX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附件2)申请免修。免修具体事项按照XX应用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第六条取消学生课程考核资格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审核学生是否具备参加考核的资格。凡正常完成课程的所有教学活动并
5、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均可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的学分。有如下情况者,不具备参加考核资格,即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并由教务处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或重修:1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2 .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各课程的主讲教师应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在考前一周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把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分别送交各系(部),并报教务处备案。通知学生本人,并在该生的成绩登记表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第二章试卷命题、印制和发放第七条命题要以教学大纲和教材为依据,重点考核
6、学生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八条有试题库、试卷库的考核课程实行随机抽卷考试,并实行考教分离。暂不用试题库考核的课程由任课教师出卷,填写XX应用技术学院试卷审批表,经教研室主任组织同课程教师审议,经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命题时要充分考虑该课程知识点所占比例,一般情况下试卷覆盖面应达到80%以上,未实施学业成绩过程性评价的课程题型不得少于四种。试卷推荐题型如下:填空判断改错选择名词解释简答论述计算案例分析编程翻译作文绘图证明命题的题量一般以学生平均水平在90分钟基本完成为标准(特殊课程除外)。试题要同等难度二份(A、B
7、卷),每套试题满分应为100分。均须做好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并严格按XX应用技术学院试卷模板(附件4)规定格式打印清楚,开卷等其它形式考试必须在试卷明显处加以说明。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于课程考试4周前送教务处备案。第九条同一学期同样要求的同课程一律使用同一试卷,并同时考试。第十条试卷由教务处组织印制。为防止考场上出现试卷短缺现象,试卷印数应比参加考核的人数多印制5%以上。试卷应在考试前1周完成分卷、密封工作。第十一条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划定考试范围、复习重点或暗示考试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理。接触过试卷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
8、方式泄露试题内容。印卷期间,除工作人员外其余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试卷印刷现场。试卷印刷中的废卷要当时销毁。第三章考试组织第十二条实行巡考制度。考试期间,教务处具体安排由各系(部)有关领导参加的巡考,负责处理全院考试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督促监考人员切实履行监考职责;系(部)负责安排对本部门的巡考。第十三条期末考试的时间确定、考场安排由教务处负责。期末考试监考人员由各系(部)负责落实。各系(部)监考人员名单确定后在期末考试前1周送交教务处,做到考生40人以下考场为两名监考教师,考生达41-70人之间为三名监考教师,考生71名以上为四名监考教师。第十四条考查课程期末考核由各系(部)负责组织,教务处安排抽
9、查。第四章考试纪律第十五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二十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考试结束前二十分钟禁止提前交卷。提前交卷以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第十六条学生进入考场后,凭身份证(校园卡)按规定位置入座。座位间距不符合要求时,监考教师应及时进行调整。第十七条考生除携带答卷必要的文具用品外,其它物品(包括各种通讯工具)必须集中放置在指定位置。第十八条开卷考试只准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和工具书等资料。第十九条学生接到试卷后,先写上自己的姓名、学号、班级。答题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限黑色或蓝色,有特殊要求除外)书写,不得使用红色
10、笔或铅笔答题,否则考核成绩按照零分记载。要做到字迹清楚,卷面整洁。第二十条学生须独立答卷。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楚时,应先举手,等待老师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暗示。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讨论。第二十一条考场内始终保持安静,学生不得任意走动或相互讲话,考试中途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擅自离开考场按交卷处理。第二十二条提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当主考教师宣布考试时间己到时,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监考教师将考卷收完后,方可离开座位。第二十三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可认定为违纪:1 .携带规定以
11、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2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5 .在考场上或者考场附近喧哗影响考场秩序;6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答题纸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可认定为作弊:1 .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
12、料电子设备参加考试;2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4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5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6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8 .其他作弊行为。第二十五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可认定为严重作弊:1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2 .组织作弊;3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4 .涂改他人试卷姓名为己有;5 .在校期间有两次作弊行为;6 .其他作弊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第二十六条以上违纪、作弊、严重作弊行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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