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3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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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9日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23年6月25日上饶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2023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第四章建设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合理、节约、集约用地,建设和美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2、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及其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节约集约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开展农村居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执法工作。村民
3、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编制村庄规划,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开展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建筑活动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林业、水利、文化、交通运输、防震减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
4、庄规划编制的费用纳入县级财政统筹安排。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编制和完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村居民意愿,体现农村特色,注重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予以公示。第八条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第九条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坡和其他未利用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住房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占补平衡。第十条农村居民住房建设选址应当避让下列区域:(一)行洪、泄洪通道,
5、堤防和护堤地;(二)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建筑限界范围;(三)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四)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五)消防通道;(六)地下电缆、光缆通道保护范围;(七)变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八)其他应当避让的区域。第十一条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给予放弃建房资格并退出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奖励和补偿。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第十二条农村居民因结婚等确需分户的,应当经审核后报村民委员会同意。第十三条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住房建设:(一)无自有住房的;(二)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三十平方米的;(三)住房因国家建
6、设项目征收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的;(四)因自然灾害、政策性移民等,需要搬迁安置的;(五)退出原有宅基地向集镇或者农村居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六)现有住房经鉴定属于危房需要拆除的;(七)符合本条例规定,为改善居住条件等原因需要拆旧建新的;(八)可以申请住房建设的其他情形。农村居民申请住房建设因规划实施、古建筑保护、文物保护等不能原址重建的,原有住房、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用地申请不予批准:(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三)申请的建房用地存在权属争议的;(四)原
7、有住房被征收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五)申请人将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的;(六)申请人将现有住房改作非生活居住用房的;(七)申请人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结案的;(八)申请人属于政府集中供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的;(九)不符合用地申请条件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第十六条农村居民申请住房建设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二)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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