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外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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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促进外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促进外贸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云南省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3号)、云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云政办发(2022)4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促进外贸发展资金
2、(以下简称“外贸资金”)主要是指:(一)按照财政部、商务部要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云南省统筹推进外经贸发展的部分;(二)省级促进外贸发展相关专项资金。第三条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期限根据财政部有关政策执行。省级财政安排的促进外贸发展相关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3年。(依据:L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2.云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条外贸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加强引导、安全高效的原则,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外贸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依据:L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2.省委巡视组对省
3、商务厅外贸突出贡献奖励资金巡视发现问题整改有关要求)第五条外贸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管理,州(市)财政、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外贸资金具体执行和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依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商务厅争取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跟踪中央资金下达、拨付管理;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省商务厅编制的省级外贸资金预算,会同省商务厅按程序确定外贸资金支持事项;审核省商务厅提出的外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定期绩效评估,根据需要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加强对州(市)财政部门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指导。(依据:1.预算法;2.外经贸发展专项资
4、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省商务厅负责会同省财政厅争取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资金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下达;编制省级外贸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年度工作重点和支持事项,会同省财政厅形成年度重点工作通知;牵头组织资金申报,负责申报审核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加强对州(市)商务部门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指导。(依据:L预算法;2.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州(市)财政、商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外贸资金申报、审核、上报、拨付等工作,负责本地区申报材料和企业状态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明确本地区绩效目标,落实政策并组织实施外贸资金支持项目,进行全过程外贸资
5、金绩效管理和监督。(依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及分配方式第六条外贸资金使用方向严格执行中央及云南省促进外贸发展重点方向,主要包括:(一)支持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进外贸“买周边到全国、卖全国到周边”,依托大通道沿线资源,扩大云南省优势产品出口,促进资源性产品和先进设备等进口。(二)鼓励承接外向型产业转移,大力承接国内外加工贸易订单转移、企业转移,推进龙头型、旗舰型加工贸易项目发展,积极培育创建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三)创新发展边境贸易,
6、促进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推进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落地加工,支持互市贸易区、商品市场等边贸载体建设,大力发展“互联网+边境贸易(四)大力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扩量提质,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建设海外仓,健全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建设,不断扩大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规模。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报关、退税、融资、收汇、信用保险、物流等服务,积极培育外贸流通企业向综服企业转型。(五)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展平台,组织企业参与专业化的国际市场对接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参加线上线下展会。(六)支持企业宣传推介、信
7、息服务、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资质认证等开拓国际市场业务。支持以政银保合作等方式,优化完善外贸企业汇率避险、融资信贷、出口信用风险管理、海外资信调查等服务。(七)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有关重要事项及其他促进外贸发展的工作。第七条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印发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工作通知执行。第八条省级外贸资金采取项目法方式、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其中:(一)对于需要组织地方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政策性支持事项以及重大战略性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除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一事一议”事项外,一般由省商务厅发布申报通知,按程序确定支持
8、对象。具体分配事宜通过外贸资金年度重点工作通知明确。(依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二)对于兼顾引导地方及需要组织地方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支持事项,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资金分配根据有关政策文件或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依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外贸资金支持对象依据支持方向统筹确定,包括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政府职能部门,各类贸易产业集聚区,有关示范或政策承接平台,州(市)、县(区)等试点示范区域等。(依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外贸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方向和支持对象确定,包括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依据
9、: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章资金组织实施管理第十一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根据中央和省外贸促进政策、年度工作重点,印发外贸资金年度重点工作通知。按照项目法分配的外贸资金,原则上年度中不得调整,因项目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核难以实施或项目重大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确需调整的,省商务厅根据本办法及年度重点工作通知按程序重新确定支持对象,省财政厅配合做好资金调整下达相关工作。第十二条省商务厅根据外贸资金年度重点工作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及评审。其中,对于需审核或评审确定的支持事项,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州(市)商务部门按照有关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外贸资金申报工作,及时向省商务厅
10、报送申请材料;省级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报送申请材料。第十三条省商务厅根据审核评审、绩效评价、结果公示等情况形成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充分征求税费收缴、劳务用工、外汇管理等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依规审核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第十四条对于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州(市)商务、财政部门应当在符合本办法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有关工作通知要求的前提下,做好资金执行跟踪和绩效监管。对于因素和项目相结合方式分配的资金,州(市)财政、商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统筹使用,结合实际调整优化本地区年度支持重点。(依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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