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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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健康系统各单位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行为,完善管理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各级卫生健康系统(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中央专款等预算管理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采购医疗设备的行为。本办法适用于由各级医疗机构组织实施的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其他组织形式参照执行。第三条医疗设备部门集中
2、采购应当遵循预算约束、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地开展采购活动。第二章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各地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先预算后采购,未列入采购预算的,不得采购。第五条各地应当强化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预算编制工作,提高采购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执行性。第六条各地应当加强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业务、资产、财务等管理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做好采购预算与执行的有效衔接。第七条各地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批复的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预算,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计划。第三章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组织
3、形式第八条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原则上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由各单位自主选择。第九条各单位选择的代理机构必须符合新疆维吾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18)3号)关于代理机构从业管理的有关要求。第十条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结束后,各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电子备案。第四章采购关键环节要求第十一条各地应当加强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关键环节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场调查、专业论证(咨询)、征求意见和内部会商等程序,做好医疗设备选型论证。采购需求制定应从诊疗技术需求、设备功能定位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区域卫生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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