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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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
2、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第六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七条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任何
3、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第八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除外。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十条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加入专家微信群、评标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
5、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在评标区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无线接收和传输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三)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擅离职守;(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接到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后,不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八)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
6、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九)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当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一)招标的目标;(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五)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
7、理机构提供的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第十五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在现场提请行政监督部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可以提请招标人澄清。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记录在评标报告中。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监理项目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通过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行详细评审。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
8、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或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签名)的;(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五)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七)其他未能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需在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条款中明确。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用打分的方法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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