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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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2023修订)发文机关: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08.08生效日期:2023.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2000年9月27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H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23年3月23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改2023年7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
2、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和管理,均适用于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除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教师住房等普通住宅建设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批准划拨使用的以外,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原有划拨土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第四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主管辖区内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并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区域性指导地价,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收取标准,并定期公布。土
3、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租金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第六条通过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八条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和其它条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管理和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或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
4、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或县第十条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协议方式进行。对一、二级地段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第十三条招标出让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于截标前三十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用地规划要
5、求和招标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资料,或者直接向投标对象发出邀请招标通知书;(二)投标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投标;(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者和未中标者分别发出通知书:(四)中标者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五)中标者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和其他费用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四条拍卖出让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公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现状、使用年限、用途、用地规划要求和拍卖的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时间、地点;(二
6、)参加竞买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证件报名,索取“竞买须知”、“土地使用规则”等文件资料;(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者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应价牌;(四)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拍卖,并与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当场签订出让合同并经公证,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五)土地使用权获得者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和其他费用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五条协议出让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并递交有关资料证明和文件;(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
7、者提交的申请、文件等进行审查论证,并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四)土地使用者须按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六条竞、投(买)者按规定招标、拍卖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凭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有关部门申办基建立项和房地产开发等有关手续。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成交后,中标者不按规定期限签订出让合同的,撤销中标资格。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土
8、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标准和底价,不得低于市、县(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的基准地价。第十九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依法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者应按合同约定,开发、经营、利用土地。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或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二十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须提出申请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条例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二十
9、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由政府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届满后三十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回土地使用证,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的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在届满前六个月内,向出让方提出申请,并依据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依据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对需要提前收回的,应在收回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土地使用者,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土地的
10、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办法和补偿标准,由吉林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国有土地租赁第二十四条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原划拨的经营性用地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有偿使用的,可实行租赁。第二十六条国有土地租赁,可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的方式。对一、二级地段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必须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采取协议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租赁底价和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第二十七条
11、国有土地租赁,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临时建筑用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规划批准期限。第二十八条租赁国有土地,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审批权限办理土地租赁审批手续,进行土地登记。租赁合同应包括出租土地的市或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土地的土地使用者、租赁的宗地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幅度、出租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承租土地的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等。
12、第二十九条土地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缴。第三十条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在收回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土地使用者,同时在租赁地块范围内进行公告,并对土地使用者给予相应补偿。第三十一条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土地使用者应提前六十日提出申请,续签租赁合同;也可根据需要优先申请改办出让手续,改办出让的最高年限,为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减去已租赁的年限。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所有权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并可要求土地使用者拆除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第三十二条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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