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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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三全育人”教育理念,推进高校学生精准资助,确保各级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和研究生在校生。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基础,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
2、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各教学单位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小组,负责本教学单位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
3、核。第六条各教学单位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材料收集和民主评议,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o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第三章认定依据与档次第七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
4、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贯彻“三全育人”举措,注重通过教学活动、院校活动中发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第八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生;(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四)家庭
5、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2 .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3 .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4 .低保家庭学生;5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6 .孤儿;7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8 .烈士子女;9 .低保边缘家庭学生;10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11 .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认定为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应综合依据以下因素: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职业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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