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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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高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3年8月25日)1物业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物业收费标准一一高某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2物业公司拒绝离场无权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一一曾某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3居委会可依法代行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业委会职责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4物业公司不能证明房屋已交付的业主可拒交物业费一一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吴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5业主安装充电桩合理需求物业公司应予配合谭某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6虽未签订物业合同仍可构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一一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方某物
2、业服务合同纠纷案7法院依法支持业委会更换物业公司决定一一某小区业委会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01物业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物业收费标准一一高某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区物价局有关收费标准批复及关于停车收费调价的通知,于2014年9月1日将小区车位管理费由原来的30元/月上调至60元/月。高某按照该标准支付一段时间后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物业公司按照原收费标准计收车位管理费并退回超额收取的费用。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调整物业收费标准应符合法定程序,但某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9月1日调价前已按照规定
3、完成了包括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等调价程序。该公司在2018年对2014年调价进行相关说明并收集支持表决票不符合规定,不应认定为其已就调价完成了主要程序,故某物业公司的调价不符合程序,不应支持。典型意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依法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人主张上调物业费的,应举证证明其己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调价程序。该案明确前期物业服务人调整物业收费标准的程序要求及举证责任,对于维护物业服务领域秩序、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和必要性。02物业
4、公司拒绝离场无权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曾某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案涉小区经“双过半”(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业主表决同意解聘某物业公司,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新的物业公司。经业委会通知,某物业公司一直拒不退出、移交。另案生效判决确认业委会解聘某物业公司的决定有效,又一另案生效判决判令该公司撤离案涉小区,但某物业公司一直拒绝撤出,直至法院强制执行才搬离。此后,某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曾某等业主支付其撤场前的物业费。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业委会解聘某物业公司的决定合法有效,且业委会已多次明确要求其退
5、出、交接的情况下,某物业公司仍拒绝撤出案涉小区及履行交接手续,对于某物业公司以其已实际提供物业服务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应不予支持。典型意义近年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实践中,物业公司“退出难”问题十分严重。物业公司在业委会解除合同后,甚至在已聘用新的物业公司后仍拒绝撤出小区,更有甚者还通过诉讼方式来拖延退出时间,进而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用。对于物业公司拒绝退出并强行提供服务期间的物业费不予支持,对维护物业服务领域秩序、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具有正确的价值导向。03居委会可依法代行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业委会职责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
6、案情广州某小区业委会任期届满后,因故未能成立新一届业委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联名请求,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了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的招投标工作,并召开了业主大会。经小区业主投票,“双过半”的业主同意选聘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公示期满后,某物业公司与居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入驻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苏某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应由开发商或小区业委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居委会无权代表小区业主签约,故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其无效,其无需缴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遂将苏某诉至法院,向其追讨物业费及滞纳金。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7、认为,在涉案小区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委会的情况下,该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有权代行业委会职责,组织开展选聘新物业公司的招投标工作。现居委会组织涉案小区业主召开了业主大会,并经“双过半”业主投票选聘了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新的物业服务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居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包括苏某在内的全体小区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某物业公司已实际为涉案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苏某理应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典型意义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具有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成立业主大会后,则由
8、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在小区因故未能成立业委会的情况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有关“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小区具有一定管理职能”的规定,宜由居委会在特定条件下代行业委会职责,经合法程序选聘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以维护小区管理秩序稳定,使业主安居乐业,推进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模式。04物业公司不能证明房屋已交付的业主可拒交物业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吴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4年12月14日,吴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于2015年4月30日前交楼。同日,某物业公司与吴某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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