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等级航道养护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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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高等级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高等级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高等级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高等级航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干线以外的高等级高等级航道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笫三条本办法所称航道养护,是指为保证航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保持或者恢复通航条件的活动。航道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通。日常养护包括例行养护和专项养护。第四条航道养护应遵循分类养护、突出重点、安全畅通、绿色高效的原则。例行养护坚持周期性养护与预防性养护相结合,专项
2、养护按照长远规划、分年实施的原则统筹安排。以打造建好、管好、养好、运好“四好”航道为目标,按照航道基础设施数字化、航道养护专业化、航道运行高效化、航道服务优质化、航道管理精细化等“五化”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全省高等级航道管理水平,探索建立高等级航道管养江西模式。第五条高等级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统称“省厅”)主管全省高等级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省高等级航道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省中心”)负责全省高等级航道养护管理事务性工作。各区域航道事务中心和船闸通航中心(以下统称“各区域中心和船闸中心”)具体承担所辖高等级航道和航道设施的养护工作。第六条高等级航道养护经费主要来源于
3、财政预算安排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筹集航道养护和应急抢通资金。高等级航道年度养护经费(含例行养护经费、专项养护经费和应急抢通经费)由省中心、各区域中心和船闸中心编入年度部门预算。高等级航道养护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或者挪用。第七条高等级航道养护工作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施。推进智慧航道发展,推进航道基础设施信息数字化,推广应用电子航道图,推进运行状态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推广重要航段航标、水位测量设施应用遥测遥控遥报新技术,推动航道数字化感知监测覆盖,实行船闸运行状态实时监控,构建内河高等级航道感知网络。
4、第八条积极推进高等级航道养护市场化,鼓励养护实施单位向市场购买服务。采取市场化养护的,依法采用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实施单位,做好监督及质量核验,并加强养护单位的信用管理。第二章养护计划与预算第九条各区域中心根据全省高等级航道现状条件、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航道养护发展需要,提出各自辖区内养护目标、工作重点、养护工程内容、相应保障措施和资金需求报省中心汇总,由省中心编制专项养护工程五年项目库,报省厅批准后实施。根据高等级航道养护需要和发展实际,可适时对项目库进行调整。第十条省中心应当统筹全省高等级航道年度养护计划编制工作,各区域中心和船闸中心负责所辖范围高等级航道养护计划编制并上报省中心初审、汇总,
5、报省厅批准。高等级航道养护计划应当包括养护内容、养护标准、工作量、生产安全、质量和绿色环保目标、养护费用等。第十一条省中心、各区域中心和船闸中心应当根据批准的高等级航道年度养护计划和财政有关要求编制高等级航道年度养护预算,按相关程序申报审批。第十二条当养护计划与预算安排不一致时,省中心、各区域中心和船闸中心应根据批准的年度养护预算对航道年度养护计划进行调整,并按原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高等级年度航道养护预算含例行养护预算和专项养护工程预算两部分内容。省中心应当根据批准的航道年度养护计划和财政有关要求编制航道年度养护预算,按相关程序申报审批,并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实施。例行养护预算实行与
6、航道里程、性质、现状等级等要素相结合的定额化管理制度。要求列入年度养护计划的专项养护工程原则上应当从项目库中选取。第十四条专项养护工程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做好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第三章例行养护第十五条各区域中心和船闸中心应根据高等级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等要求,组织实施例行养护工作,保障高等级航道畅通和航道设施、管理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第十六条各区域中心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实施航道养护。航道例行养护作业可由各区域中心承担,不具备承担养护作业条件的区域中心,其管辖范围内养护作业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作业单位。第十七条各区域中心应当根据航道条件和航运需要,科学编制
7、航标配布图,报省中心批准后组织实施。做好航标的设置、调整、检查、保养及维护,做到航标位置准确、颜色鲜明、灯光明亮、结构完整、稳定可靠。第十八条航标检查内容和周期应当符合航道养护技术规范、内河航标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航标异动报告制度。航道突变或航道内出现新的碍航物时,应立即采取调标措施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对变化频繁的浅滩航道,应根据航道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航标。第十九条各区域中心应加强航道综合巡查,高等级航道养护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并按航次做好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处理到位。已建立数字航道的航段,航道巡查应采用现场检查与电子巡查相结合方式,现场检查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探索开
8、展无人机巡航,逐步替代传统型巡航方式。第二十条建立高等级航道水下断面监测、水位测报公告等相关制度,结合监测情况适时开展航道河床演变研究分析。第二十一条航道通航状况改变或者航道实际尺度临时不能达到维护尺度时,所属的区域中心应当提前通报当地交通运输(海事)执法机构,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航道的通航维护尺度。第二十二条各船闸中心应当做好通航建筑物日常监测、养护等工作,保障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通航建筑物养护已有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第四章专项养护第二十三条高等级航道专项养护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长河段航道图测绘;(二)单滩疏浚工程量20万立方以上的养护疏浚;(三)投资在400万元以上航道整治建筑物维修和
9、信息化系统维护;(四)大型障碍物清除;(五)航道研究分析;(六)其它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要集中作业的养护活动。第二十四条专项养护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养护技术方案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一阶段设计文件,其中特别复杂的,可做二阶段设计。技术方案或设计文件由省厅审批,对于较为复杂的专项养护项目可以邀请专家参加评审。第二十五条工程类专项养护项目可参照水运工程监理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第二十六条专项养护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事项按程序进行采购。第二十七条高等级航道专项养护项目完工后,省中心应组织相关单位人员、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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