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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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
2、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省各级监督机构定期组织考核;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机构队伍建设,保障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3、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七条监督机构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抽测主要建筑材料
4、、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第八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二)对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制订监督工作计划,组织监督交底会,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
5、监督档案。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在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后,与建设单位约定监督交底时间,参加交底人员应包括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监督交底会议上,监督机构应介绍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对监督工作计划进行交底,提出相关要求,形成监督交底记录。第十条监督工作计划应明确监督依据、监督人员、监督内容和抽查频次等。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工作计划,实施分类监督,着力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效能;可根据施工进度、质量状况以及监督情况等,对监督工作计划适时进行调整,实施差别化监督。第十一条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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