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镇党支部领创办土地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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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风镇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土地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根据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村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股分红。第四条主要业务内容是:经营、管理成员的土地,组织成员从事农业生产、服务、种植、销售,统一采购供应成员农业生产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采购、销售成员的农产品。为成员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第五
2、条股份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有关政策法规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第六条股份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党支部、村委会讨论同意后,交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第七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组织设立第八条股份合作社设立5人的理事会和3人的监事会。士地股份合作社必须由党支部领导,以村“两委”干部为主,再由村民投票选举出信任的村民代表参与进来,共同负责土地的日常经营管理。每届任期三至五年,与村支两委会成
3、员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或者执行监事,由本社成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并选出理事长。本社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和执行监事;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第九条股份合作社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成员大会或各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户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成员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需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股份合作社的决议,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如1/5以上成员代表提出异议,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第十条股份合作
4、社享有以下的权利:1、对村集体入股的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及社员入股的土地享有使用权、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利;2、由本社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3、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4、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5、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股份合作社享有以下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2、保护集体所有的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3、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或中介部门)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4、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行使的职权:(一)成员大会行使的
5、职权:1、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2、审议、决定公民是否具备本社成员的资格;3、审议、决定股份配置等涉及成员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4、审议、决定1/5以上成员代表提出异议的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5、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6、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一)成员代表会议行使的职权:1、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2、讨论决定股份合作社经济发展计划、收支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3、讨论决定股份合作社建设工程的项目、投资计划及招投标方案;4、讨论决定资产量化方案;5、讨论决定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报酬分配方案;6、审议和修改
6、股份合作社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7、选举理事会、执行监事;罢免理事会成员;8、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成员设5名,其中理事长1名、理事4名。第十四条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和成员大会;定期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2、组织实施成员代表会议和成员大会通过的决定;3、起草股份合作社章程和提出修改意见;4、制定经济发展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5、草拟建设工程投资计划和招投标方案;6、制定资产量化方案;7、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第十五条设监事会,其中监事长1人,监事2人,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
7、员的工作。第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1、每月对股份合作社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并张榜公布;2、审核会计报表和受理股东委托查阅账目;3、监督股份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4、协助理事会做好民主理财工作。第十七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2、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的实施情况;3、代表理事会定期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4、代表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协议、合同的签订;5、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理事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1、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
8、及成员的合法权益;2、不侵占、挪用本社及成员的资产;3、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不擅自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5、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第三章成员资格及股份配置第十九条凡以土地入股的社员,经股份合作社民主程序确认配置股权的,承认本股份合作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均成为本股份合作社成员。第二十条原则上本社只接受成员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第二十一条本社入股的土地,每亩为一股,不足一亩的按比例折算,
9、其它股权折算方法由成员大会具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二条股份合作社的股份分红模式,合作社对农户按照入股亩数进行第一次收益分红;第一次分红核算完成后,剩余利润的32%给农户按照入股亩数进行分红,20%给第三方出资方,40%作为合作社所有运转及管理费用(管理人员工资待遇原则每人每年不高于四万元,高于四万元部分用于合作社风险积累和资金积累,达到一定积累后,也可用于第三次分红;如需提高管理人员工资待遇,需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8%用于村集体收益、资金积累和风险积累。第四章成员权利和义务、退出机制第二十三条成员享有如下权利:1、年满18周岁的成员,享有选举和当选成员代表、理事会和执行监事的权利;2、享受收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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