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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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闽环发(2023)8号)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厅(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制定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8月4日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美丽福建建设,根据全省河湖长制工作会议
2、部署,立足省情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状,提出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抓好落实。一、增强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紧迫感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取得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禁养区清除不彻底、粪污处理不到位、还田(园)利用措施不规范、土地消纳承载力不足等短板和问题,制约了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江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存在的短板和问题,坚决杜绝盲目乐观情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一步加快畜牧业绿色转型,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
3、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水,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二、全面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按照“控规模、调结构、增效益”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养殖布局和产业结构。禁养区内,依法拆除或关闭畜禽养殖场,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在划定禁养区前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加强对已关闭搬迁畜禽养殖场的巡查监管,严防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反弹回潮。可养区内,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种养结合、以地定养”,严控单位面积土地畜禽承载量,重点推进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养殖,推动建设现代化养殖基地,促进畜牧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对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查处,并限期拆除。闽江水口大坝上游延平、建瓯、沙县、尤溪、三
4、元,大樟溪莒口水闸上游永泰,九龙江江东桥闸、西溪桥闸上游新罗、漳平、南靖、平和,敖江塘坂水库大坝上游罗源、古田,汀江棉花滩水库大坝上游上杭、永定、长汀等现有养殖总量大、环境区位敏感的县(市、区),要严控生猪养殖总量,不再新增生猪养殖规模,其他地区同步优化确定养殖规模。各地要在2024年底前,因地制宜制定散养畜禽管理制度,引导畜禽养殖户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有序发展,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规范散养畜禽养殖行为。三、全过程削减畜禽粪污产生量全面落实“一禁、二表、三分离”,从源头、过程、管控全方位入手,促进畜禽粪污减量化。源头上,要推进养殖场标准化建设,严禁水冲清粪、推行干清粪,不符合干清粪要求的
5、要限期改造提升。过程中,要安装畜禽饮水水表和清洗栏舍水表,采用节水式饮水器,减少畜禽饮水漏水。管控上,要实行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分离、雨水与污水分离、饮水与污水分离,降低污水产生量。到2023年底前,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基本实现按标生产,生猪规模养殖场每头每日粪污产生量不超过10公斤。养殖场要积极采用科学饲料配方和饲养管理技术,提高畜禽对饲料的利用率和吸收率。四、整体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水平严格按照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等要求,推动液体粪污贮存发酵、固体粪污堆肥、资源化利用设施“三提升”。液体粪污贮存发酵设施方面,畜禽养殖场要建设
6、满足液体粪污处理容量的贮存设施,配备必要的输送、搅拌等设施,扩大设施贮存容积,做好防渗、防溢流,敞口式贮存设施贮存周期不低于180天;密闭式贮存设施贮存周期不低于90天;沼气工程发酵产生沼液用于还田利用的,宜通过敞口或密闭贮存设施进行后续处理,贮存周期不低于60天。鼓励有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建设2套以上贮存设施交替使用,在沼液储液池内安装自动液位计,实时监控沼液存量,防止利用雨天偷排漏排。大力推广异位发酵床处理粪污,发酵床建设容积不小于0.2立方米/头生猪;强化运行监管,避免出现“死床”,实现粪污零排放。固体粪污堆肥设施方面,可采用堆肥、近肥、生产垫料等方式处理固体粪污,原则上采用高温堆肥(556
7、5)或超高温堆肥(80左右)发酵,反应器、槽式、条垛式(覆膜)发酵时间分别不少于5天、7天、15天;采用讴肥的,发酵时间不少于60天。资源化利用设施方面,鼓励配套建设田间(林间)贮存池、输送管道、自动化喷灌等还田利用设施,促进畜禽粪污高效利用。2023年底前,闽江水口大坝、大樟溪莒口水闸、九龙江江东桥闸、西溪桥闸、敖江塘坂水库大坝、汀江棉花滩水库大坝的上游(以下简称“重点流域上游”)地区,要对照技术指南完成设施提升改造。其余县(市、区)于2024年底前完成。五、推进液体粪污科学规范处理各地要统筹兼顾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要求,既减少养分损失,又减轻环境影响,督促指导规模畜禽养殖场制定粪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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