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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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与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居民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居民普通住宅区(别墅除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住宅、非普
2、通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单位;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价格竞争机制形成。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相对应的政府指导价向业主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服务
3、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市中心区(含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服务收费标准。其他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参照执行。各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可建立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联动机制。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
4、价的物业管理单位所收费用不得突破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收费标准。第十条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综合服务(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属于业主共有及未移交相关专业单位的部位及设施设备);(三)公共秩序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服务合同约定的公共安全秩序和公共财物的管理);(四)公共卫生保洁服务;(五)公共绿化养护服务。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支出)、法定税费和物业企业的利润。物业服务成本(支出)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5、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物业企业办公费用;(七)物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职责而支出的维修费和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第十二条住宅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建设单位依法选聘
6、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前期物业服务,被选聘的物业管理单位要在实施收费前,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级标准报所在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单位计费满一年,由主管部门对其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进行考核。第十四条物业交付使用后,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实施收费的普通住宅区,因政策或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影响,住宅区的业主、物业管理单位申请调整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征得小区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约定调整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
7、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以月计算,物业管理单位可按月、季度或年度收取,预收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具备条件的物业管理单位,可细化物业服务项目,分解收取相应服务费用,但所收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相应等级的政府指导价。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第三章车辆停放管理收费第十七条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8、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第十八条对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四章装修服务管理第十九条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
9、主管部门制定。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第五章其他服务收费第二十条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区,实行门禁、电梯卡(证)管理的,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工本费标准,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理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第二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单位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专项维
10、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六章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全部物业服务费用。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普通住宅区内的物业服务收支情况及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1428号)执行,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在收取物业服务费过程中
11、严禁将物业费与代收的水费、电费等费用捆绑收取、价外加价。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在经营管理和服务中,服务内容不达标、不规范的行为由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超规定标准收费、乱收费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
12、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以本办法为准。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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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 服务 收费 管理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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