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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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处理规范一、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普通人身伤害行为均合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合用普通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对在特殊的事件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在合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从伤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主观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它以加害人证明自己的行为已满足客观环境的要求且主观无过错作为责任承担免除的例外。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在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以下情形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合用过错推定:(1)、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人身伤害赔偿,对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合用过错推定。(2)、教育机
2、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伤害的合用过错推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
3、的补充责任。(3)、医疗机构对患者在诊疗过程受到人身造成伤害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责任。在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造成伤害,如果医疗机构的行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的。(4)、高度危(wei)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对他人因非法占有高度危(Wei)险物导至人身伤害的过错推定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Wei)险物造成他人伤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5)、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对高空坠落物造成人身伤害的过错推
4、定责任。建造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6)、堆放人对堆放物造成人身伤害的过错推定责任。堆放物崩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7)、地下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地下设施造成人身伤害的过错推定责任。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伤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3、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主观上无论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伤害结果,加害人均应承担人身伤害的赔
5、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它是法定责任形式,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并不必然导致行为人承担全部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受害人如果对于人身伤害结果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应根据过失的大小和导致人身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原因力的大小分别承担责任。对加害人合用无过错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为:(1)、因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2)、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伤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人身伤害赔偿
6、责任。(4)、因污染环境造成伤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5)、因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6)、因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伤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7)、因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伤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伤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高压电力作业致人损伤的,受害人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的,所有人或者作业人应承担不超过30%的赔偿责任。(8)、因遗失、抛弃高度危(wei)险物造成他人伤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所有人将
7、高度危(Wei)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9)、因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Wei)险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因非法占有高度危(Wei)险物造成他人伤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10)、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Wei)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Wei)险物存放区域受到伤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1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
8、人应当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伤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的烈性犬等危(Wei)险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4、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对其行为所造成伤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形式一般情况下采用补偿方式。三、关于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主体(一)关于赔偿权利人的确定标准1 .直接受害人。按照伤害后果来划分,直接受害人包括生命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也包括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直接受害人死亡的:(1)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赔偿权利人是已经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受害人生前
9、的被扶养人。(2)受害人因伤致死的,对受害人抢救、治疗所发生的财产损失的伤害赔偿请求权由其继承人主张。2 .间接受害人。伤害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以外因法律关系或者社会关系的媒介作用受到伤害的人。(1)、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其生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2)、残疾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二)关于赔偿义务人的确定标准1 .承担自己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因故意、过失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承担伤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即加害人就是赔偿义务人,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一致。2 .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即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1
10、) .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各种类型的培训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致他人人身伤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为赔偿义务人。第三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赔偿义务人。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伤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劳务派遣
11、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伤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伤害的,雇主为赔偿义务人;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伤害的,雇员与雇主为赔偿义务人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为赔偿义务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伤害的,第三人或者雇主为赔偿义务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
12、为赔偿义务人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包人或者分包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承包人在总赔偿额70%幅度内追偿。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伤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伤害的,被帮工人为赔偿义务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在受益范围内为补偿义务人。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
13、伤害的,被帮工人为赔偿义务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为赔偿义务人并承担连带责任。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伤害的,第三人为为赔偿义务人。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帮工人可以为补偿义务人。(3)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或者造成自身伤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定作人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对用人单位提起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因用
14、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可以第三人为赔偿义务人请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5) .发生动物致人伤害赔偿事故时,动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饲养人为赔偿义务人。(6) .从事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在该场所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经营管理人、组织者为赔偿义务人。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第三人为赔偿义务人。经营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并可在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经营管理人或者组织者的
15、,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7)、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为赔偿义务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8)、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伤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为赔偿义务人。(9)、因物件致人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物件即是指建造物、构筑物等土地上的人工建造物或者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使用、支配下的任何财产。建造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伤害,所有人、管
16、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其为赔偿义务人;建造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崩塌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赔偿义务人并承担连带责任。建造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造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伤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造物的使用人为赔偿义务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伤害的,道路单位或者行为人为赔偿义务人。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伤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赔偿义务人;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伤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为赔偿义务人。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崩塌致人伤害的,堆放人为赔
17、偿义务人。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伤害的,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赔偿义务人。(10)因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为赔偿义务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涉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为当事人,并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车外第三人遭受的人身伤害无条件予以赔偿。机动车的所有人未办理交强险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实际占有管理人先行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无条件予以赔偿。当第三人遭受的人身伤害的损失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按交强险第7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在连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机动车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
18、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份,机动车使用人为赔偿义务人;机动车所有人对伤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份,受让人为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为赔偿义务人并承担连带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为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
19、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四、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及标准(一)、关于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人格权包含作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三种具体的人格权。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权利,是由
20、各种具体人格权所衍生的上位权利。具体人格权又称个别人格权,是立法上以排他的归属范畴予以确定和保护的特定人格利益,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司法实践中所称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主要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这几项具体人格权受到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发生的伤害赔偿纠纷。人身伤害的人身,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客体。生命权,是自然人的生命不被非法剥夺、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权,指自然人自主支配身体组织器官及其安全完整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健康权,是自然人指保持生理、心理机能的彻底及其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二)、关于人身伤害赔偿金的确定标
21、准人身伤害的伤害赔偿分为所受伤害的赔偿、所失利益的赔偿、精神伤害赔偿。关于对受害人所受伤害的赔偿。根据填平原则采取“差额赔偿”的计算方法,即如果受害人能够具体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为:治疗人身损伤而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医疗费1、医药治疗费的赔偿认定,应以受害人住所地治疗医院或者伤害行为地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购买与人身伤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农村草医治疗费用金额不大,且被告认可的,可予支持,否则应予驳回,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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