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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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依据及过程(一)起草背景。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高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考核管理水平。按照局统一安排,组织起草了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3月15日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同步征求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各
2、产煤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二)起草依据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2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三)起草过程2023年3月开始,我们牵头起草了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3月15日公开征求了意见,同步征求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各产煤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修改。二、主要内容本办法共分为六大部分共记四十九条规定,简要情况如下:1 .总则;2 .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3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3、和考核;4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5 .监督管理;6 .附则;(各项管理办法详细内容见附件)附件: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依法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
4、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中央在黔煤矿主体企业、地方煤矿主体企业,前述各单位所属分(子)公司,各类生产煤矿和建设煤矿。本办法所称煤矿“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等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第三条能源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监管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本企业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
5、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其分管范围内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煤矿企业必须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第五条煤矿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作。通过学历教育、安全培训、变招工为招生、师带徒等措施,实现从业人员队伍专业化。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L5%2.5%的比例
6、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第七条煤矿企业符合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必须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第八条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必须逐级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上报省能源局备案。第九条煤矿企业要对本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自查,每半年自查不少于1次,并建立自查台账。第十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活:(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
7、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五)其他有关情况。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书面档案、电子档案均可)必须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第十一条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外,必须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一)培训计划;(二)培训时间、地点;(三)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四)课程讲义;(五)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8、七)其他有关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必须保存3年以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必须保存6年以上,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必须保存3年以上。第三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总经理、煤矿矿长等人员。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通风矿长助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9、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包括部门正职、副职和技术负责人)。第十三条煤矿企业总经理、矿长,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通风矿长助理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煤矿企业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或矿长的,要具备上述学历和相关工作经历要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负责人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
10、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煤矿相关专业指采矿、机电、通风、安全、地测、矿建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第十四条煤矿企业每年必须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第十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由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组成。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使用国家统一标准及题库。省能源局要结合实际,建立省级考试题库。第十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规范标准;(二)煤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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