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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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各森林消防总队:为了加强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国家消防救援局制定了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7月10日国家消防救援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消防救援局2023年7月14日消防(2023)72号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生
2、产、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烟花爆竹的厂房、仓库,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租赁厂房、仓库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违规改变厂房、仓库的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第四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出租人、承租人是单位的,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六条租赁厂房、仓库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3、人员。第七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同一厂房、仓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出租人、承租人负责统一管理,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承租人将租赁厂房、仓库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次承租人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保障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消防安全
4、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第十一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一)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厂房、仓库;(二)事先告知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三)定期了解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制止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四)督促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五)及时向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传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要求。出租人应当负责租赁厂房、仓库消防设施的维修
5、,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租赁厂房、仓库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不被破坏、占用;(三)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六)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第十三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出租人、承租人书面明确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责任,并按照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
6、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十四条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合同方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出租前,出租人应当了解承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承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当与租赁厂房、仓库的建筑消防安全设防水平相符。第十六条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如实提供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主要工艺环节和储存物品的名称、火灾危险性类别、数量等信息。第十七条租赁厂房、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在租赁
7、厂房、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第十八条承租人需要改变厂房、仓库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依法需要审批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九条甲、乙类厂房和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仓库出租的,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厂房和仓库布局、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确需改变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依法需要审批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条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擅自改变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导致租赁厂房、仓库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租赁厂房内中间仓库和租赁仓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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