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店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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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苗店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运用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电子数据采集等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执法事项,其他执法种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另行规定。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有效的原则。第五条监督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以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严格规范执法文书制作,逐步实现执法数据电
2、子化采集和音像记录等全面普及。第六条各部门应当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指导执法人员规范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第七条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手持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记录资料自动传输、存储、管理等设备,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二章记录方式及要求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和电子数据采集等形式。执法文书制作指采用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或电子)文件对执法过程进行的书面记录,包括手写文书、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书和打印文书。音像记录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电子数据采集指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记
3、录各类行政处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包括信息填报和网上运行等产生的数据记录资料以及据此生成的汇总数据和统计表等相关数据文件。第九条执法文书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各部门及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有关要求制作执法文书。第十条音像记录是执法文书制作和电子数据采集的有效补充。各部门及执法人员可以在执法文书、信息数据采集的基础上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证据保存、举行听证、强制措施、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第十一条电子数据采集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重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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