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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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规章制度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规章制度功能为规范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开放式基金(以下称“基金”或“各基金”)的账户管理和交易业务,保障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营,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类型批准机构总经理办公会制度性质核心制度归属部门基金清算部密级程度公开发布日期2022年11月修订次数批准时间修订内容概述12018年11月全面制定22019年1月第一次修订32022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
2、管理人”)旗下开放式基金(以下称“基金”或“各基金”)的账户管理和交易业务,保障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营,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o第二条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适用于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注册登记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所有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投资者均应遵守本规则。对于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其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以中登规定为准。第三条销售机构或各会员单位对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受理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业务申请,并不代表交易成功,交易成功与否以基金注册登记机
3、构的最终确认为准。第四条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文件中所指业务规则均指本规则。如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描述与本规则有冲突,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适时修改本规则。第五条本规则中的下列词语或简称释义如下:(一)招募说明书:指各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更新、修订和补充;(二)基金合同:指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三)元:指人民币;(四)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五)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六)基金托管人:指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七)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八)注册登记业务:指基
4、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九)注册登记机构:指本公司或接受本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十)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十一)直销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十二)代销机构:指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十三)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十四)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
5、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十五)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十六)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十七)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十八)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
6、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十九)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二十)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二十一)基金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二十二)日/天:指公历日;(二十三)月:指公历月;(二十四)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最长不超过3个月;(二十五)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二十六)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7、务申请的日期;(二十七)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二十八)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二十九)权益登记日(R日):指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有基金分红权利的工作日;(三十)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三十一)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三十二)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三十三)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8、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三十四)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三十五)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三十六)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三十七)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三十八)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十九)基金份额净值:
9、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四十)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四十一)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四十二)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四十三)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
10、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四十四)本业务规则仅对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登记注册业务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详尽权责与具体交易规则依照相应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执行。第二章基金账户开立第六条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前,须拥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其开立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第七条同一投资者原则上可以申请开立一个财通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账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11、的除外;第八条除销售机构另有规定外,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可开立该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并可同时办理认购或申购申请,但认购或申购申请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第九条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原则上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第十条在与投资者业务关系存续期内,销售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投资者身份识别措施,关注投资者的账户及其交易情况,及时提示投资者更新身份资料信息。如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留存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限,若在合理期限内未做更新,销售机构及注册登记机构有权拒绝为投资者办理业务。第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况时,销售机构应当重新识别投
12、资者:(一)投资者要求变更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等重要信息;(二)投资者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三)投资者名称与国家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名称相同;(四)投资者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五)销售机构获得的投资者信息与已知信息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六)对已有的投资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七)销售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投资者申请开户时必须递交合法证件类型和证件编号,否则,开户无效。销售机构在受理开户申请时,必须仔细核验投资者递交的材料并在相应的销售代理系统内录入相关的开户信息。第十三条销售机
13、构T日受理投资者的开户申请,Tl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开户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2日,投资者可运用销售机构支持的各种方式(如柜面、网上、电话等)进行开户确认的查询。第十四条对于配发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开立成功后,投资者可在T+2日至开户销售机构处打印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确认书。第十五条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申购,但认购、申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第三章客户资料变更第十六条开立基金账户后,投资者可申请对账户资料进行变更。账户资料变更分为关键资料变更和一般资料变更。第十七条关键资料变更是投资人向基金销售机构进行投
14、资人姓名(名称)、客户类型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的基金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手续;一般资料变更是投资人向基金销售机构进行除关键性资料变更以外的基金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手续,主要包括:(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二)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三)其他资料。第十八条投资者如须办理关键资料的变更,销售机构应要求投资者提供足够齐备的公安机关或注册登记机构等相关机构的变更证明材料。第十九条如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投资者变更不及时而导致的各类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二十条投资者变更后的“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组合不得与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其他基金账号下的“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
15、组合相同,否则,该申请无效。第二十一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按基金账号保存一份最新的某一销售机构处的投资者资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确认不做多个交易账户或多个销售机构间的数据同步处理,对于投资者的交易账户资料变更,销售机构直接受理并确认成功。第四章基金账户的注销第二十二条基金账户的销户由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提交销户申请,投资者可以在已经成功进行账户登记的任一开户网点进行提交。销售机构在受理销户申请时,应确保投资者在本机构注册的基金账户满足如下条件:(一)基金账户内无任何基金份额;(二)在其它销售机构处没有基金账户登记或均已取消基金账户登记;(三)基金账户内无未完成或尚待确认的基金交易;(
16、四)基金账户内无尚待确认的基金权益;(五)基金账户未被冻结。第二十三条如同一投资者名下基金账号在多家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号,投资者有必要预先前往各销售机构处,办理相关赎回、撤销交易账号或权益确认手续,以确保开立在各销售机构处的基金账户满足上一条款规定的各项条件,销户申请方为有效。第二十四条基金账户销户的申请必须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方可生效。第二十五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销户申请进行确认时,应判断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是否满足上述条件,否则销户无效。第二十六条基金账户办理注销手续后,该基金账号自动注销,不再分配给其他投资者。如投资者重新申请开户,注册登记机构将分配一个新的基金账号给投资者。第二十七条基金账
17、户销户后,销售机构不再受理投资者对该基金账户的账户类或交易申请,投资者如欲办理基金业务,应重新申请开户。第五章增加/撤销交易账户第二十八条一个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处开立多个交易账户,从而实现投资者用同一开放式基金账号在多个销售机构处进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第二十九条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增加交易账户申请时,应要求投资者用同一开放式基金账号在多个销售机构处进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第三十条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增加交易账户申请时,应要求投资者提供开放式基金账号及完备的申请材料。销售机构在为投资者办理撤销基金交易账户前,应核验该交易账户是否满足如下条件:(一)交易账户内无任何基金份额;(二)交易账户内无未完成或尚待确
18、认的基金交易;(三)交易账户内无尚待确认的基金权益;(四)基金账户/交易账户未被冻结。第三十一条交易账户销户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对该交易账户下的业务申请做无效确认。第六章冻结/解冻第三十二条基金的冻结与解冻,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国家其他有权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出示相关执行公务证、介绍信、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协助办理基金的冻结或解冻事项。冻结与解冻包括基金账户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冻结期限。第三十四条冻结与解冻业务统一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各有权冻结/
19、解冻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提出申请。本公司暂不受理相关当事人提交的基金账户冻结与解冻申请。第三十五条申请人在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冻结/解冻的申请时,须遵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提供完备的申请材料。第三十六条基金账户冻结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等基金交易。基金份额冻结期间,该份额不得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等。第七章认购第三十七条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应按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参与基金认购。第三十八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认购基金。第三十九条当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购买
20、基金时,须缴纳足额认购款项,否则认购无效。第四十条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原则,即投资者以金额方式提出认购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合同或最新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认购计算方式为投资者确认实际认购份额。第四十一条办理认购申请时,投资者必须在基金募集期的规定交易时段内提出申请。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提出多次认购申请,但每次认购均需符合发售公告所列的认购规则,费用逐笔计算。第四十二条投资者申请认购时,须遵照基金管理人对募集基金的认购金额规定。第四十三条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的认购款利息处理方法参见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规定。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人的认购金额进行确认;在募集内,若
21、满足基金合同生效的最低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可提前宣布终止认购。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对每日认购申请进行的交易确认仅表示认购申请有效,并不代表最终的认购确认结果;在募集结束及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计算认购份额并登记权益。第四十四条投资者T日申请认购,基金注册登记机构T+1日进行确认,T+2日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处查询认购是否有效,投资者认购的最终份额以基金合同生效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对于无效的认购资金,销售机构应将该认购资金退回。第四十五条募集期结束后,如基金合同未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募集费用,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将募集的认购资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
22、利息退还认购投资者。第八章基金申购第四十六条基金申购是指投资人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开放日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内对投资者T日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并通知销售机构。第四十七条投资者申购基金时,须全额缴纳申购款项,否则,申购无效。第四十八条基金申购的交易日为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第四十九条基金申购遵照“金额申购、未知价法”的原则,即投资者的申购以金额方式申请,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基金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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