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巴中对口合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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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华-巴中对口合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2023年8月)目录一、传承弘扬红色文化4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4【适用主体】4【政策内容】4【适用条件】4【政策依据】5二、推进乡村振兴发展5(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减征增值税5【适用主体】5【政策内容】5【适用条件】5【政策依据】5(二)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6【适用主体】6【政策内容】6【适用条件】6【政策依据】6(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6【适用主体】6【政策内容】6【适用条件】6【政策依据】6三、促进产业协同联动发展7(一)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7【适用主体】7【政策内容】7【适用条件】7【
2、政策依据】7(二)支持金融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7【适用主体】7【政策内容】8【适用条件】8【政策依据】8(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8【适用主体】8【政策内容】8【适用条件】8【政策依据】9(四)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9【适用主体】9【政策内容】9【适用条件】9【政策依据】9(五)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9【适用主体】9【政策内容】9【适用条件】9【政策依据】10四、提高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10(一)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0【适用主体】10【政策内容】10【适用条件】10【政策依据】11(二)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
3、务增值税计税办法H【适用主体】11【政策内容】11【适用条件】11【政策依据】11(三)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1【适用主体】11【政策内容】11【适用条件】12【政策依据】12五、共享优质公共服务资源12(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扣减税费12【适用主体】12【政策内容】12【适用条件】12【政策依据】13(二)住房租赁企业减征增值税14【适用主体】14【政策内容】14【适用条件】14【政策依据】14(三)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耕地占用税优惠14【适用主体】14【政策内容】15【适用条件】15【政策依据】15六、探索绿色低碳发展新路15(一)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
4、服务免征增值税15【适用主体】15【政策内容】15【适用条件】15【政策依据】16(二)低标准排放减征环境保护税16【适用主体】16【政策内容】16【适用条件】16【政策依据】16(三)符合条件原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17【适用主体】17【政策内容】17【适用条件】17【政策依据】18(四)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18【适用主体】18【政策内容】18【适用条件】18【政策依据】19一、传承弘扬红色文化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主体】从事促进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的纳税人【政策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
5、0%先征后退的政策: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列入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6、;列入公告附件2的报纸。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列入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条件】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
7、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二、推进乡村振兴发展(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减征增值税【适用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内容】
8、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96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条件】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以及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9、告2023年第19号)(二)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纳税人【政策内容】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适用条件】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条
10、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三、促进产业协同联动发展(一)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适用主体】从事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政策内容】(
11、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附氐减应纳税额。【适用条件】(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二)支持金融
12、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政策内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So【适用条件】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三)农产
13、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纳税人【政策内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条件】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3.政策有效
14、期截止202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四)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政策内容】自2021年1月I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96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条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
15、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3号)(五)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主体】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现金奖励的科技人员【政策内容】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条件】1.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2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
16、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3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4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四、提高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一)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
17、用税优惠【适用主体】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政策内容】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条件】1 .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2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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