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2031900602 事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下业务项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变更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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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变更00012031900602一、基本要素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000120319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0001203190061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变更(00012031900602)4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5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
2、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七条(5)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6 .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7 .实施机关:省农业农村厅8 .审批层级:省级9 .行使层级:省级;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不完全11 .受理层级:省级;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无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二、
3、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已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申请许可证变更,持证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变更事项涉及的相关材料。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九条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库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杂
4、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100O平方米以上、仓库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棉花、大豆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二)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1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三)育种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生产
5、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3处以上、总面积100亩以上;(四)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相应作物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至少包含3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除具有杂交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常规稻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生
6、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五)生产规模。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2万亩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1万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的数量不低于该类作物100万亩的大田用种量;(六)种子经营。具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稻种子销售
7、额1.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蔬菜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蔬菜种子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其种子销售额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七)种子加工。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2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含窝眼清选设备);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干燥设备;(八
8、)人员。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6人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九)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十)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二三款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
9、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许可4 .许可证件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6 .具体改革举措1.实现申请、受理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种子检验、
10、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3.在部分区域下放行使层级。4.缩减审批时限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 .强化种子企业申请资料监督检查。开展企业承诺事项核查验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企业开展核查验证,对实行承诺备案和申请资料留存备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行为。2 .强化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监督检查。聚焦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时节,组织开展种子市场、种子企业、种子基地等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开展质量检测,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3 .强化种子企业信用监管。推动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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