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2033800501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核发(县级权限)业务项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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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2033800501一、基本要素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000120338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20338005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县级权限)(00012033800501)4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5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
2、条(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4K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6 .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7 .实施机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8 .审批层级:县级9 .行使层级:县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IL受理层级:县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无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
3、、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出
4、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屠宰后的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K动物检疫管理办法X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十四条出售
5、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三)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四)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五)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六)临床检查健康;(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其种用动物饲养场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出售、运输的生皮、原毛、绒、血液、角等产品,经检疫其饲养场(户)符合第一款第一项
6、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且按规定消毒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2K动物检疫管理办法X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十六条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原始动物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按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K动物检疫管理办法X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
7、年第7号公布)第十七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应当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三十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货主应当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乳用、种用动物的隔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4K动物检疫管理办法X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十八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5K动物检疫管理办法X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十九条动物卫
8、生监督机构向依法设立的屠宰加工场所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提供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工作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6K动物检疫管理办法X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二十条进入屠宰加工场所的待宰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加施有符合规定的畜禽标识。(7K动物检疫管理办法X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二十一条屠宰加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制度,查验进场待宰动物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8K动物检疫管理办
9、法a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官方兽医应当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在屠宰过程中开展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并填写屠宰检疫记录。(9K动物检疫管理办法X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二十三条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一)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二)待宰动物临床检查健康;(三)同步检疫合格;(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10K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乂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二十五条向
10、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外,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动物检疫证明。(11K动物检疫管理办法X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二十六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隔离检疫期为三十天。隔离检疫合格的,由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12K动物检疫管理办法X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二十七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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