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范(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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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范(2023修订)1总则-2-2立案-5-3调查取证-8-4案刀析与调查报口起草17-5案件审理-28-6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30-7处理决定-32-9送达-38-10 执行-41-11 移送-46-13立卷归档-51-14附则-53-附录A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文书参考格式-55-附录B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流程-124-为规范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明确我市立案查处范围、工作程序和文书标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
2、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文件,制定本规范。1总则1.1 适用范围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规范旨在统一规范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系统查处违法案件的程序和格式文本,对于各领域具体法律适用等问题,应当执行土地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定。林业、海洋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可以参照本规范;另有其他上位规定的,从其规定。综合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履行立案查处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职责的,可以参照本规范。1
3、.2 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基本内容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是指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执法行为。1.3 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原则与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1.4 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实施主体与分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具体工作依法由市规划和自然
4、资源局和平分局、河东分局、河西分局、南开分局、河北分局、红桥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各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各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乡镇(街道)土地和规划管理所严格按照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分工有关事项的通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明确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分工和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天津市土地和规划管理所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依法依规履职尽责。1.5 规划和自然资源执法人员规划和自然资源执法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等职责范围内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件。执法人
5、员在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应当仪容整洁,仪表得体,用语文明,严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予以保密。1.6 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基本流程(1)立案;(2)调查取证;(3)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4)案件审理;(5)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6)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7)执行;(8)结案;(9)立卷归档。涉及需要移送公安、纪检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依照有
6、关规定移送。1.7 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1.8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相关规定。1.9 补充说明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前,继续执行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后,按照国土-4-空间规划执行。行政处理案件的立案查处程序适用本规程。2立案2.1 核查与制止核查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核查涉嫌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核查后根据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2.
7、1.1 核查的主要内容(1)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3)违反规划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4)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现场勘验、摄像、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2.L2违法行为制止经核查存在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规划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2.1.2.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1)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简要违法事实和
8、法律依据;(3)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2.1.2.2 其他制止措施对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告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电力、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等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联合执法等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2.2 立案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规划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规划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9、;(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2.3 立案呈批核查后,应当根据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填写立案(不予立案)呈批表,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立案(不予立案)呈批表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事实、相关建议等内容。必要时,一并提出暂停办理与案件相关的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登记等手续的建议。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级或者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填报案件管辖移送书,移送有管辖权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受移送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
10、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2.4 案由案由应当结合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确定,一般表述为“违法主体+违法行为类型或者情形+行为结果”。其中,违法主体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简称,违法行为类型或者情形可参照自然资源部工作规程附录,无行为结果可以不表述。2.5 确定承办人员批准立案后,承办机构应当确定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2.6 回避承办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11、,可以申请承办人员回避。承办人员主动申请回避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决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涉及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决定回避的,应当对之前的调查行为是否有效一并决定。决定回避前,被要求回避的承办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人员,不得参与案件的调查、讨论、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决定。3调查取证承办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3.1调查措施3.1.1 一般调查措施调查取证时,承办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要
12、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2)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3)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4)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5)对涉嫌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审批、登记等手续;(6)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7)查封、扣押与涉嫌测绘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地图产品等;(8)责令停止城乡规划违法建设,
13、当事人不停止的,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9)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3.1.2调查遇阻措施被调查人拒绝、逃避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调查取证时,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商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基层组织协助调查;(2)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3)提请公安、检察、监察等相关部门协助;(4)其他措施。确需上一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的,可以向上一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3.2调查实施与证据收集3.2.1调查前期准备(1)研究确定调查的主要内容、方法、步骤及拟收集的证据清单等;(2)收集内业资料;(3)准备调查装备、设备;(4)准备其
14、他材料。322证据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询问笔录;(8)现场勘验笔录;(9)认定意见、鉴定意见;(10)其他。3.2.3证据要求3.2.3.1 书证、物证书证和物证为原件原物的,制作证据交接单,注明证据名称(品名)、编号(型号)、数量等内容。经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一式二份,各持一份。书证为复印件的,应当由保管书证原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出处和“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等字样,签名、盖章,并签署时间。单项书证较多的,加盖骑缝章。收集物证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
15、他证据。323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录像、计算机数据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2)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等,由承办人员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可以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323.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
16、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2)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3)有证人签名,证人不能签名的,应当按手印或者盖章;(4)注明出具日期;(5)附有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1.1 .3.4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承办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1.2 .3.5询问笔录对当事人、证人等询问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包括基本情况和询问记录等内容。基本情况包括:询问时间、询问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信息等。询问记录包括:询问告知情况、案件相关事实和被询问人补充内容。(1)询问开始时,
17、承办人员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核实被询问人身份,并告知被询问人诚实作证和配合调查的法律义务,隐瞒事实、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以及申请承办人员回避的权利。(2)案件相关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原貌与现状、地类、面积、权属、矿种、采出量、违法所得、实施主体、实施目的、实施过程、后果、选址及资质情况、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情况、是否占压和影响市政道路及道路规划情况、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其他单位或者部门处理情况、相关资料保存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询问的内容。询问结束,应当将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
18、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按手印。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手印,在尾页空白处写明“以上笔录经本人核对无异议等被询问人认可性语言,签署姓名和时间,并按手印。询问笔录应当注明总页数和页码。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有其他见证人在场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根据需要可以在告知被询问人后使用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323.6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应当告知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现场勘验进行,但可以邀请案件发生地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勘验情况。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现场勘验
19、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应当记载当事人、案由、勘验内容、勘验时间、勘验地点、勘验人、勘验情况等内容,并附勘测图。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勘验人员、承办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的,被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得单独进行现场勘验。323.7 认定意见、鉴定意见涉及耕地破坏程度认定或者鉴定的,由区级以上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认定意见;也可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没有具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涉及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认定的,由区级以上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出具认定意见
20、,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出具鉴定意见。323.8 相关处(科)室协查复核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涉及对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等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意见,由承办机构提请相关业务工作机构进行认定。相关业务工作机构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事实认定意见。323.9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调查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附具证据保存清单,向当事人下达。制作证据保存清单,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可以邀请其他见证人参加,并
21、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字。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可以交由当事人自己保存,也可以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单位保存。证据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对证据保存不利的,也可以异地保存。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向当事人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1)采取记录、复制、复印、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2)送交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鉴定、认定等;(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4)其他应当做出的决定。3.3 行政强制措施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规划和自然资源主
22、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3.3.1 一般规定查封、扣押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全程音像记录。承办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承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承办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
23、政强制措施的,承办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3.2 审查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填写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审批表,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具物品清单,向当事人下达。制作物品清单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可以邀请其他见证人参加,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核对,确定无误后签字。对查封的设施或者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333强制措施处理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自发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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