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地下水保护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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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吉回族自治州地下水保护管理条例发文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08.28生效日期:2023.09.01文号: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昌吉回族自治州地下水保护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12月26日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2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地下水保护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
2、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保护与管理,治理地下水超采,促进地下水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和监测等活动。第三条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
3、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地下水相关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每年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及时有效采集、传输、接收和处理监测数据。每五年开展一次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包括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水文地质勘查评价等。动态监测成果分析、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4、等部门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推广工作。城市生态景观、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和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不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鼓励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第八条国土绿化要充分考虑地下水的承载能力,具备水源置换条件的,限期将工业和园林绿化用地下水源的置换为其他水源。新增人工林的灌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探索推广无灌溉造林技术和节水灌溉。第九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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