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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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已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2月24日审议通过,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7月28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海西州人大常委会2023年8月21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23年2月24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推进新
2、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工作和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第四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自治州各项工作的主线。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旗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树牢休戚与共、荣
3、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第五条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协同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六条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第七条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奖励体系,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监督、考核、激励等相关机制,统筹解决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八条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
4、族团结进步工作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健康发展。第九条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指导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三)建立完善创建工作的测评指标体系,组织对全州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先进)单位的考核验收;(四)对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建议;(五)教育引导民族宗教界人士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六)建立健全涉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预防和化解各类影响民族团结
5、进步的矛盾纠纷;(七)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各民族群众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二)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引导各民族群众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三)加强辖区内居民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置各类矛盾纠纷;(四)加强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建设,组织各民族群众开展特色鲜明、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五)其他应
6、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第十一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工商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发挥社会团体联系广泛的优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进乡镇(街道)、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进宗教活动场所、进景区、进家庭、进市场、进网络等,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实现创建工作全覆盖。自治州每年验收命名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先进)单位,并实行动态管理,五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应当重新申报。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规定,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促进民族
7、团结进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三条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公民相互参与民族传统节庆、文化和体育等活动,促进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鉴、交融创新。第十四条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完善经济发展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各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第十五条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推进民族地区科技事业发展。第十六条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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