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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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建规(2023)9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建设局、市民政局制定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民政局2023年8月28日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的核对和认定工作,根据
2、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的核对和认定相关工作。前款所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的核对和认定,是指住房主管部门在实施住房保障时,按照规定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以下简称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开展核对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第三条经济状况的核对和认定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保密和安全的原则。第四条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核对机构开展核对对象经济状况的核
3、对和认定工作;审核核对对象的住房保障资格。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核对机构开展核对和认定工作。第五条经济状况的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基础情况、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第六条可支配收入是指核对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
4、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者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
5、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五)其他应当计入可支配收入的项目。前款所称的规定期限,是指核对对象在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认租、续租等业务时,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个自然年度。第七条以下项目不计入可支配收入:(一)国家规定的优待金、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四)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补助、护理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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