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城区面山绿化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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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城区面山绿化条例经2023年6月3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3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城区面山绿化条例(2023年6月3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23年8月30日廿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十一次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和管理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高原生态,巩固合作城区面山区域绿化成果,发挥面山区域绿化成效,建设草原森林城市,美化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合作城区面山区域绿化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合作城区面山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对面山区域绿化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作城区面山绿化的建设保护区域,由合作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第三条合作城区面山区域绿化工作坚持尊重自然、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政府主导、公众参
3、与,分级负责、以市为主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合作城区面山区域绿化工作的领导,将面山区域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研究面山区域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面山区域绿化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保障绿化用地和经费,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林地、草地、林木、绿化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面山区域绿化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合作城区面山区域绿化工作。合作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
4、山区域绿化规划。自治州、合作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合作城区面山区域绿化相关工作。自治州、合作市绿化委员会根据面山区域绿化规划和责任分工,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承担宣传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合作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各单位应当配合开展合作城区面山区域绿化工作。第六条合作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植树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面山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推动绿化事业的发展。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
5、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参加绿化和保护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自治州、合作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和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八条自治州、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提高公民爱护森林、保护森林的意识,对绿化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和管理第九条合作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科学合理确定绿化用地,扩大城区面山绿化区域,增加绿化面积。第十条合作市人民
6、政府应当加强城区面山绿化美化,优先选用乡土树种,采取林分改造,提升林质林相,将面山绿化纯林改造为混交林。合作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遵守森林抚育技术规程,采取补植补造、修枝、施肥等措施,促进林木生长,提高绿化质量,建成绿化美化香化的森林景观。第十一条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面山绿化区域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护林队伍,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负责护林工作。督促相关组织订立绿化保护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合作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植面山区域
7、树木。因建设、绿地更新改造或者公共设施维护等需要移植树木的,移植人应当在施工前将移植方案报合作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移植人应当严格按照移植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移植树木,并加强管理养护。因树木生长对人身安全、居住安全以及对管线、消防、交通等公共设施安全或者正常使用造成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移植树木。第十三条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面山区域内农牧村绿化工作,提高农牧村绿化水平。合作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引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庄周围、乡村道路、沟坡隙地进行植树绿化,美化乡村。第十四条自治州、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面山区域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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