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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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经2022年12月1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30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2022年12月1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23年8月30日廿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布施行)第
2、一条为了加强对家畜家禽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家畜家禽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家畜家禽防疫监督管理,以及病死家畜家禽、病害家畜家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等与家畜家禽防疫有关的活动。法律法规对家畜家禽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进出境家畜家禽、家畜家禽产品的检疫,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畜家禽是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列入的猪、牛、羊、马、驴、鸡、骆驼、兔、鸭、鹅、鸽、鹤鹑等家畜家禽
3、以及其他人工饲养的动物。本条例所称家畜家禽产品,是指家畜家禽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家畜家禽疫病的奶、蛋等。本条例所称家畜家禽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下统称家畜家禽疫病),除国家、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公布的病种外,还包括甘南州地方常见家畜家禽传染病病种。第四条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家畜家禽疫病防治规划,推进家畜家禽防疫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家畜家禽防
4、疫体系,加强乡(镇)家畜家禽防疫机构及队伍建设,配备与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相适应的防疫人员和官方兽医,落实家畜家禽疫病防控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落实本辖区内家畜家禽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家畜家禽防疫义务,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家畜家禽防疫、检疫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商务、林业和草原、粮食和储备、工业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家畜家禽防疫相关工作
5、。第七条自治州、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家畜家禽疫病防控计划,以及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实施方案;承担家畜家禽疫病检测监测、诊断处置、疫情报告、净化消灭的技术指导工作;定期对家畜家禽疫病免疫、净化效果进行检测评估。自治州、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家畜家禽防疫的监督,指导检疫证、章、标志及检疫数据信息管理工作。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家畜家禽及家畜家禽产品的检疫,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特定区域派驻动物监督机构或官方兽医。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承担辖区内家畜家禽防疫和引进家畜家禽落地隔离观察,协助开展动物检疫等工作。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家畜
6、家禽防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一)家畜家禽疫病预防、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控制、净化、消灭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二)家畜家禽防疫基础设施及疫苗冷链体系建设经费;(三)家畜家禽防疫执法经费;(四)家畜家禽和家畜家禽产品检疫、检测经费;(五)病死家畜家禽以及病害家畜家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经费;(六)指定通道和家畜家禽防疫监督检查站建设、维护和运行经费;(七)家畜家禽检疫证、章、标志工本费;(八)兽医质量抽检和家畜家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检经费;(九)乡村兽医、职业兽医培训经费;(+)其他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经费。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家畜家禽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
7、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家畜家禽疫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给予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家畜家禽防疫人才培养、引进以及生活待遇保障等制度,对长期在基层服务的家畜家禽防疫人员在职称评审、职务晋升中给予政策倾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考取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支持符合条件、有资质的相关组织和个人开展家畜家禽诊疗、兽药经营等技术服务。根据家畜家禽防疫工作需要,组织村级防疫员参加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的,应当保障村级动物防疫员合理的劳务报酬、意外伤害保险等待遇。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家畜家禽防疫、检疫、监督管理及其他兽
8、医卫生工作相关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自治州根据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家畜家禽疫病实施强制免疫。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畜家禽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对散养家畜家禽实施强制免疫。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免疫密度评价和免疫效果监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家畜家禽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配合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饲养家畜家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履行家畜家禽疫病强制免疫
9、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畜家禽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加施家畜家禽标识。第十二条家畜家禽疫情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且应当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接到家畜家禽疫情报告的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按要求时限逐级上报。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家畜家禽疫情发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第十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家畜家禽疫病监测网络信息化建设,提升家畜家禽疫病检测诊断能力,落实家畜家禽疫病疫情预警制度。
10、自治州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畜家禽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全州开展家畜家禽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家畜家禽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从事家畜家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家畜家禽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前款规定依法开展和实施的相关活动。第十四条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设,储备应急防疫物资,配备应急交通通讯和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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