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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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及移交后的维养保洁等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责任,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树立海上花园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交通、水利、房建、市政园林、海洋、旅游等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包含特许经营及PPP投资项目、区级国有企业投资及代建项目)竣工移交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范围负责行业项目的竣工移交或移交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管相应项目设施并参
2、与移交工作。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接管城市(区)河道、道路、桥梁、环卫、照明及城市(区)道路绿化、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区水务(排水)公司负责接管城市给排水、中水及污水处理等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区交通、水利、海洋、旅游、文体、教育、卫生、交警、电力等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接管相应项目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已建成运营的PPP项目根据行业类别移交给归口职能部门管理;改建改造项目仍由原管理单位接管。城区以外的重点建设项目原则由属地政府负责维养,其中布袋吞新区、状元南片新区参照城区管理。行业主管职责行业属性难于界定的项目,由区政府指定维护管理接收单位。第四条建设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移交条件:
3、(一)经授权或委托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联合竣(交)工验收并完成整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其中交通、水利等项目交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建、市政、设备等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三)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条建设项目移交内容:(一)工程实体移交(管理移交)。工程实体包括概算涉及已完成的所有建设内容,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后,由建设(代建)单位将全部建设内容(含设施、设备)移交给接管(使用)单位。资产归属未明确的,财政局(国资办)给予明确资产归属单位。(二)工程资料移交。包括接管(使用)单位要求移交的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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