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防洪排涝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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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川市防洪排涝条例发文机关: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08.26生效日期:2023.10.01文号: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17号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17号铜川市防洪排涝条例已于2023年6月30日经铜川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26日铜川市防洪排涝条例(2023年6月30日铜川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
2、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与城市内涝,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海绵城市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洪水防治,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防洪排涝工作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排涝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
3、,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加强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建设,开展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巩固、提高防洪排涝能力。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内涝防治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供电、通信、新闻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排涝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筹集水利建设基金。财政部门应当保证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建设和管护资金的足额
4、到位,确保配套资金的足额落实。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排涝设施的信息化建设,建立防洪排涝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共享。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防洪排涝设施。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和排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源头减排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内涝处理能力。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对在防洪排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编制
5、第十条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渭河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渭河流域防洪规划。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防洪保护区的范围。第十一条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一)城市防洪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和省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二)宜君县的县城防
6、洪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编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漆水河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流经区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分别经流经区域的各区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沮河和其他有防洪任务的河流,其防洪规划分别由相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山洪可能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的防治纳入区域性防洪规划,划定重点防治区,建设观测、预警、预报设施,落实监测人员,制定和落实避险和逃险方案。城市、村镇和居民点、学校、医院、养老院及工厂、矿山、铁路、公路、电站、通信等
7、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地方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搬迁或者采取防御措施。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防洪规划等,依法编制城市排水防涝规划。城市排水防涝规划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扩展城市及周边自然调蓄空间,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第十四条防洪规划和城市排水防涝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防洪规划和城市排水防涝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
8、送审批。第三章治理与防护第十五条防治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库坝、湿地调蓄洪水的功能,大力开展生态修复、河流治理、水库除险加固、山洪沟治理、水毁设施修复和洪水测报监测预警设施等建设,提升综合防洪能力。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排涝要求,结合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升城市内涝防治能力。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洪
9、排涝设施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防洪设施和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第十八条在河流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九条新建城镇、居民点、工业园区等应当充分考虑对周边区域防洪排涝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措施予以预防。第二十条防洪排涝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检测、管护和安全评估工作,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对险库、险坝、险堤、险涵等危险建筑物及损毁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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