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246-2016 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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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f三CJJ/T246-2016备案号J2204-2016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Codeforplanningoftownandvillagewatersupplyengineering2016-06-06发布2016-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CodeforplanningoftownandvillagewatersupplyengineeringCJJ/T246-2016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6年12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北京1000-014中华
2、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CodeforplanningoftownandvillagewatersupplyengineeringCJJ/T246-2016关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廊坊市海涛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关开本:850X1168毫米1/32印张:1%字数:34千字2016年11月第一版2016年11月第一次印刷定价:10.00元统一书号:1511228867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O37)本社网址:网上书店:http:WW.china-building,中华人民共和
3、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2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的公告现批准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246-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6月6日前S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L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水资源
4、和用水量;5.给水水质和水压;6.水源选择;7.集中式给水工程;8.分散式给水工程;9.管理。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研究院(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编:200092)o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同济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邹伟国张硕王宗平支霞辉张亚雷沈裘昌孔彦鸿
5、沈莉芳徐国勋程小文汪小琦谢胜吕永鹏毛凯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罗万申郑燕秋王家华宋序彤谢映霞于水利马信张国辉孟树臣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4水资源和用水量54.1水资源54255给水水质和水压76水源选择87集中式给水工程107. 1给水系统107.2 水厂107.3 输配水117.4 安全性148分散式给水工程159管理16本规范用词说明17引用标准名录18附:条文说明19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Requirements34 WaterResourcesandWaterConsumption51 .1WaterResources5
6、4 .2WaterConsuiiption55 WaterSupplyQualityandWaterSupplyPressure76 WaterSourceSelection87 CentralizedWaterSupplyEngineering107.1 WaterSupplySystem107.2 Waterworks107.3 %terTransmissionandDistributioi117.4 4Safety148 DecentralizedWaterSupplyEngineering159 Management16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171
7、.istofQuotedStandards18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19.o.为提高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水平和编制质量,确保给水工程技术合理、经济可行,保障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1.0.3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及相关区域规划,规划期限应一致。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兼顾远景发展的需要。1.0.4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应体现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管并重、安全优先的原则。1.0.5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应合理利用水资源,注重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强
8、水资源的保护与水质监测,保障安全供水。1.0.6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1.0.7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ComPrehenSiVeconsumptionnorm单位用水人口所消耗的镇(乡)村最高日用水量指标,即以镇(乡)村最高日用水量除以人口。2.0.2给水工程规模watersupplyscale规划期末镇(乡)村所需的最高日用水量,是给水设施应具备的生产能力。2.0.3镇(乡)村水资源townandvillagewaterresources用于镇(乡)村
9、用水的地表水、地下水、海水、苦咸水、雨水、再生水等。3基本规定3.0.1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应根据区域内各镇(乡)村的社会经济状况、总体规划、技术水平、供水现状、用水需求、自然地理条件、区域水资源条件、管理要求、村镇分布及居住状况确定。3.0.2镇(乡)村给水工程规划编制内容应包括供水现状分析和评价、需水量预测、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供水水源、水资源保护及节约用水的要求和措施、供水设施规模、供水设施数量、供水设施布局、用地、投资、分期实施计划和管理要求等。3.0.3供水现状分析和评价应包括水源地保护、水源水量和水质、供水水量、供水水质和水压、供水可靠性、用水方便程度等内容。3.0.4镇(乡)村
10、给水工程规划宜在市(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统筹规划。3.0.5当水源地在规划区域以外时,水源地和输水管线应纳入规划范围。当输水管线途经的区域需由同一水源供水时,应统一规划。3.0.6规划应以城乡一体化为目标,根据自然条件、经济状况,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和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镇供水服务半径内的镇(乡)村应优先采用城镇给水管网延伸供水,优先利用现有水厂的扩建、改建、辐射扩网、延伸配水管线,供水到户。2不能利用城镇给水管网延伸供水且具备水源条件时,宜建设适度规模的集中式给水工程,可跨区域取水、联片供水。3受水源、地形、居住点分布、经济等条件限制,不宜建造集中式给水工程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建造分散式
11、给水工程。4居住点相对集中、水源水质需特殊处理、制水成本较高时,可采用分质给水。5居住点分散的山丘区,有山泉水与裂隙水时,可建井、池、窖等,单户或联户供水;无适宜水源时,可建塘坝、水池、水窖等,收集降雨径流水或屋顶集水。3.0.7当地形可以利用时,供水系统应优先采用重力式供水。4水资源和用水量41水资源4.1.1 水资源应包括符合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苦咸水、雨水、再生水等。水资源选取时,应合理利用现有的水利工程。4.1.2 水资源匮乏地区应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按生活、农业和工业、水生态的顺序安排用水,并应提出节约用
12、水和水源保护的措施。4.1.3 当几个区域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规划区域以外时,应进行区域间或流域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及协调。4.1.4 应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及水资源保护的措施。4.2用水量4.2.1 镇(乡)村用水量应包括下列内容:1由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生活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工业用水等用水水量的总和;2由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量的总和,包括企业自备水源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量等。4.2.2 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现状用水量、用水条件及规划年限内的发展变化、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当地用水定额标准和类似工程供水情况等
13、因素确定。4.2.3 在区域总体规划阶段,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应根据规划区域内用水量调查或参照邻近地区指标及发展趋势综合确定。无资料时,由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可按表4.2.3的规定取值。表4.2.3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分区镇(乡)村核心区L(d)镇(乡)村核心区外L(d)-120-350100-260二10025070-200三70-20060-160注:1表中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及未预见水量2有特殊情况的镇区,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增减用水量指标;3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江苏、安微、重庆;二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黑龙
14、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4.2.4 在估算给水干管管径或预测分区的用水量时,应根据当地实际用水需求列项,计算供水范围内各村、联片集中给水工程的供水规模,给水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1给水工程规模应按最高日供水量进行计算;2供水量应包括生活用水量、公共设施用水量、工业用水量、畜禽饲养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用水量等。4.2.5 日变化系数、时变化系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的有关规定。4.2.6 进行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
15、区域给水工程统一供水部分所要求的水资源平均供水量应为最高日用水量除以日变化系数再乘以供水天数。5给水水质和水压5.0.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5.0.2镇(乡)村集中式给水工程的供水水压,应满足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最小服务水头的要求。单层建筑可按IOnl计算,二层为12%二层以上建筑每增加一层,水头应增加4m。地形高或距离远的个别用户水压不宜作为控制条件,可采用局部加压的措施满足用水需求。5.0.3室外消火栓最小服务水头不应小于IOm。6水源选择6.0.1水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成果作为依据。2当有多水源可供选择时,
16、应对水质、水量、工程投资、运行成本、施工和管理条件、卫生防护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当地下水充足时,应优先选择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当单一水源水量不足时,可选取地表水和地下水互为补充,或采取多水源供给、调蓄等措施。3应符合当地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的要求,按优质水源保证生活用水的原则,协调与其他用水的关系。4有条件时,可设置备用水源。6.1 .2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量;采用地表水作为水源时,设计枯水流量的年保证率不宜小于95%,严重缺水地区不宜小于90%。6.2 .3镇(乡)村生活饮用水给水水源的卫生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下水
17、质量标准GB/T14848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有关规定。2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有关规定。6.0.4地表水水源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河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2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工业区或村镇上游。6.0.5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位于水质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层;2应靠近主要用水地区;3按地下水流向,应位于镇(乡)村的上游地区;4应避开地质灾害区和矿产采空区;5应方便施工、运行和维护。6.0.6水源地的用地应根据给水规模、水源特性
18、、取水方式和调节设施等因素确定,并应提出水源地卫生防护要求和措施。7集中式给水工程7.1 给水系统7.1.1 给水系统应满足水量、水质、水压、消防及安全供水的要求,并应根据规划布局、地形地质、城乡统筹、用水要求、经济条件、技术水平、能源条件、管网延伸可行性、水源等因素进行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7.1.2 给水系统规划应充分利用已建给水工程设施,并应统一规划。7.1.3 规划给水服务范围广或地形起伏大时,可采用分区或分压给水系统。7.1.4 根据水源状况、总体规划布局和用户的水质要求,可采用分质给水系统。7.1.5 有多个水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7.2 水厂7.2.1 水厂厂址的选择
19、,应符合镇(乡)村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供水系统布局应合理,并应满足水厂近、远期布置要求;2工程地质条件应良好;3应充分利用地形,有较好的排涝和废水排除条件;4应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应便于设立防护地带;5应少拆迁,不占或少占农田;6应方便施工、运行和维护;7供电应安全可靠;8地表水水厂的位置宜靠近主要用水区,有沉沙等特殊处理要求时宜在水源附近;9地下水水厂的位置应考虑水源地的地点和取水方式,宜选择在取水构筑物附近。7.2.2 水厂的供水规模,应按最高日供水量确定。7.2.3 水厂自用水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可采用供水规模的5%10%。7
20、.2.4 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设计规模、用户的水质要求以及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确定净水工艺,对生产废水和污泥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并应符合当地的环境保护和卫生防护要求。7.2.5 用于生活饮用的地下水中铁、锦、氟、碑以及溶解性总固体含量等无机盐类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水质指标限值时,应设置处理设施。7.2.6 水厂排水宜采用重力流排放,必要时可设排水泵站。厂区雨水管道设计的降雨重现期宜为2年3年。7.2.7 水厂(站)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应根据规划期给水规模、工艺流程和附属建筑等综合考虑后按表7.2.7的规定确定,厂区周围宜设置绿化地带。表7.2.7水厂(站)用地规划控制指
21、标工程规模(耐/d)地表水皿2/(皿3d)地下水112(m3d)W50000.8-1.40.4-1.050002W10001.01.60.8L2W10001.2-2.01.0-1.6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2表中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考虑,厂内设置预处理、深度处理或特种处理构筑物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3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7.3 输配水7.3.1 输配水管网应符合总体规划,并应在保证供水水量、水压、水质和安全供水的条件下,经过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俎原水输送宜采用管道或暗梁(隧洞)。采用明渠时,应有防止水质污染和水量流失的措施。73.3清水输
22、送应采用管翻闭输送,1.1.1 3.4从水源至水厂的原水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水厂工作时间,按最高日平均时供水量确定,并应包含输水管摆嗽胪鞭脩健篇k输送Wi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由水厂承担的供水量计算确定。7.3.6 输配水管(渠)管径应根据设计流量和经济流速确定,原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小于06mso7.3.7 消防给水管道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n1,集中居住点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并应设在醒目处,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7.3.8 输水管(渠)的根数、管径(尺寸)及设置位置应满足规划布局、规划期给水规模的要求,并应
23、结合近期建设的要求,按不同工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选择安全、可靠和经济的系统。7.3.9 输水管(渠)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供水系统布局应合理;2走向宜沿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布置,并宜缩短线路长度;3应减少拆迁、少占农田、少毁植被、保护环境;4应满足管道敷设要求,避免急转弯、较大起伏、穿越地质断层、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减少穿越铁路、公路、河流等障碍物;5管道布置应避免穿越有毒,有宝,代物耕污或腐蚀性地段,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6应方便施工、运行和维护,节省投资,运行应安全可靠;7应考虑近远期结合和分步实施的可能。1310配水管网选线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官网应合理分布于整个用水区,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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