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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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签约双方的基本情况甲方(客户):客户代码:个人身份证/机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机构客户):授权代理人(机构客户):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巍地址: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联系电话:95514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上海证券交
2、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指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客户以资金和/或证券为担保物,向乙方融入资金和/或证券进行证券交易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释义与定义第一条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一、融资融券业务:指乙方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二、授信额度:指乙方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自有资产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
3、排等综合因素,给予客户可以融入资金和/或证券的最大限额,客户融资融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三、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也称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专用于记录客户委托乙方信托持有相关证券,以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出资金和/或证券所产生债权的证券账户;四、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也称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专用于存放客户委托乙方信托持有的相关资金,以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出资金和/或证券所产生债权的资金账户;五、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乙方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
4、归还的证券;六、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记录乙方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七、信用账户:也称授信账户,分为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指客户为进行信用和非信用的交易,在乙方处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台账;八、信用证券账户:乙方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为客户开立的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此账户为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
5、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明细账户);九、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参照乙方制定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银行存管的方式,在乙方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明细数据的实名资金账户,此账户为担保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此账户为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明细账户);十、普通账户:分为普通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指客户为进行普通证券交易,在乙方处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十一、保证金:是指客户向乙方申请融资或融券,应当向乙方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是现金,也可以证券充抵。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以乙方确定并
6、公布的证券名单为准;十二、信托财产、担保物:是指客户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金或证券,包括客户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及前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物系信托财产;十三、标的证券:指客户融资可买入的证券及乙方可向客户融出的证券,以乙方确定并公布的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名单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名单为准;十四、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指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客户提交的作为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按其证券市值或净值折算为保证金的比率,具体见本合同【第四章】;十五、融资交易:是指客户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申请借入资金,通过其信用账户
7、和预先设定的密码或者其他身份识别方式进入乙方交易系统买入乙方规定标的证券的行为,交易记录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保存;十六、融券交易:是指客户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申请借入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通过其信用账户和预先设定的密码或者其他身份识别方式进入乙方交易系统卖出所借证券的行为,交易记录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保存;十七、普通买入:指客户通过信用账户,使用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买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行为;十八、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账户申报卖出信用账户中任意证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乙方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十九、直接还款:是指客户使用其信用资金账户保证金可用余
8、额中的现金,直接偿还对乙方融资负债的一种还款方式;二十、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入证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返还借入证券方式;二十一、直接还券:是指客户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中与其负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申报返还借入证券,结算时其证券直接划转至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返还借入证券方式;二十二、维持担保比例: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具体计算方式见本合同【第四章】;二十三、警戒线:是对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维持担保比例值。按当日收市价计算,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小于该比例的,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其信用账户已面临风险。警
9、戒线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值为150乐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则调整该比例值并以在乙方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告的为准;二十四、平仓线、追保解除线:是对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两种维持担保比例值。按当日(T日)收市价计算,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当日(TH)日终清算后小于平仓线但高于紧急平仓线的,客户应在次一交易日(+B)内补充担保物,使其次一交易日(+日)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追保解除线及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平仓线、追保解除线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值分别为130%与140%,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则调整上述两项比例值及补充担保时间并以在乙方网站
10、或交易系统公告的为准;二十五、紧急平仓线:是对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维持担保比例值。按当日(T日)收市价计算,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当日(T0)下午收市后小于紧急平仓线的,客户应在当日(T日)16:00前补充担保物,使其当日(TB)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紧急平仓线及以上,否则乙方有权自次一交易日(T+IH)起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则调整该比例值及补充担保时间并以在乙方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告的为准;二十六、追加担保物通知:是指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客户信用账户当日(B)下午收市后维持担保比例首次低于紧急平仓线时,乙方将向客户发送追加担保物以使
11、得当日(B)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紧急平仓线及以上的通知;或者客户信用账户当日(T0)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首次低于平仓线但高于紧急平仓线时,乙方将向客户发送追加担保物以使得次一交易日(日)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追保解除线及以上的通知;二十七、追加担保物:当客户信用账户当日下午收市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紧急平仓线或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但高于紧急平仓线时,客户应在乙方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转入现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自行平仓等方式,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到期日当日日终清算后不低于紧急平仓线或追保解除线;二十
12、八、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是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时交存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或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用以控制客户每笔融资融券交易中融资金额或融券金额与客户所交付保证金的放大倍数。保证金比例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以乙方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告为准;二十九、保证金可用余额: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具体计算方式见本合同【第四章】;三十、强制平仓:是指在乙方发送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到期日当日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紧急平仓线或追保解除线时,或
13、客户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未能偿还,以及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其他法定、双方约定情形出现时,乙方为收回自身债权而对客户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强制交易,并将交易所得资金或证券划至乙方账户用于抵偿客户债务的行为;三十一、逾期负债:客户逾期不还本金或利息,或在公司规定的结息扣收日、权益扣收日、还本金时点,客户信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支付本息、扣费或还券时,逾期的利息、费用和债务本金为逾期负债;三十二、罚息:对第【三十一】项定义的逾期负债,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的罚息率收取相应的利息;三十三、关联人: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
14、将该各方视为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三十四、绕标套现:是指客户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借入或套取资金买入非标的证券,或将借入资金转出信用账户等实现非正常交易目的的行为;三十五、公司网站:;三十六、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十七、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三十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第二章总则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第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客户仅可与乙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同时与其他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予以
15、保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应当披露的除外。第三章声明与保证第五条客户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一、客户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二、客户自愿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则以及乙方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的规定;三、客户保证其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含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乙方有权要求客户提供资金和证券来源说明或证明文件,客户保证按乙方要求提供,并保证该说明或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
16、、客户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与有效性负责,并保证在该等文件、材料和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客户不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客户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有权拒绝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五、客户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向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和查询其资信、信用信息、履约能力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客户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等单位报送客
17、户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客户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证券业务相关信息,如乙方出于为客户证券活动服务的目的,客户同意乙方将其资料及信用状况披露给乙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合作机构以及相关资信机构;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客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七、客户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其证券账户和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客户或其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客户承诺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八、客户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18、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未解除限售股份和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信息,并且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九、客户声明:签订本合同时客户不是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客户成为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客户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快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合同。本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乙方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十、客户承诺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及时接收并查阅乙方发出的通知或随时浏览并查阅乙方网站的相关公告,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
19、始终承担注意义务;十一、客户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客户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客户投资损失;客户确认乙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不能取代客户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融资融券业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客户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十二、客户确认已详细了解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并准确理解其含义,了解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已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听取了乙方人员对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业务基本规则的讲解,并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自愿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接受本合同的约束;十三、客户承诺在
20、本合同存续期内不进行绕标套现,且不进行以绕标套现为目的的融资融券交易;十四、客户保证上述声明与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第六条乙方向客户作如下声明与保证: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以编号【证监许可20101684号】“批准,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二、乙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则规定;三、乙方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及用途合法;四、乙方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五、乙方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六、乙方按照勤勉尽责的原
21、则维护根据本合同约定形成的信托财产;七、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客户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客户投资损失;八、乙方对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乙方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九、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第四章担保物第一节信用账户第七条客户申请开立信用账户前,应当在乙方营业部开立普通账户,包括普通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在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注销信用账户前,客户普通账户不得注销,已在乙方处指定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普通证券账户不得撤销指定交易。第八条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一、客户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
22、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信用证券账户自开立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在客户成功申请信用证券账户后,乙方应向客户告知其信用证券账户的账号;三、乙方应负责更新客户信用账户证券登记明细数据;乙方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账户明细以乙方提供的数据为准;四、乙方负责办理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及注销等。第九条信用资金账户的开立客户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根据客户的申请,乙方通知商业银行为其开立实名信
23、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客户在银行开立上述信用资金账户之前,应先在乙方开立信用资金台账。客户、乙方及商业银行还应签订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并建立与客户在乙方开立的信用资金台账的一一对应关系。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第十条信用账户的注销客户不再与乙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先注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信用账户。客户信用账户在注销前,须先了结该账户所有负债。负债了结后,信用资金账户内有资金余额的,客户可以申请将资金转出至客户三方存管银行对应银行账户,信用证券
24、账户内有证券余额的,客户可以申请将证券转出至客户普通证券账户。所有资产转出后,信用账户才能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一条客户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分割或无偿转让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向乙方申请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及相关债务。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及相关债务后,信用账户内仍有剩余资金或证券的,权利人可向乙方申请将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剩余资金转出至客户三方存管银行对应银行账户,将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剩余证券转出至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账户内的证券转出后,权利人可按规定办理普通证券账户有关继承、财产分割或无偿转让手续。第二节担保物的财产信托关系第十二条客户提交的存放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以及客户信用交易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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