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全文、解读及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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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第一条【依据目的】为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及指导和服务。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小型工
2、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涉及公共区域的建设工程,具体包括:I.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IoO万元以下(含)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无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2 .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公路、水利(水务)、园林绿化、通信、电力、文物、公用等专业工程,以及城市更新工程(含背街小巷整治工程、架空线路入地工程等)、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市政公用管线改移工程等。3 .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
3、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园林绿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结合部门实际,可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纳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的工程具体标准。第三条【组织机构】建立北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负责统筹全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完善管理机制,充实机构人员,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各市级行业主管或综合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管理部门)组成。各市级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监督、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范围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安
4、全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建立本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第四条【管理原则】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市级指导、区级统筹、属地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按照“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属地政府与管理部门协调联动,实现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能知道、能落责、能监管、能处置、能考核。依据“基于风险、差别监管”的工作原则,重点加强对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第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一)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推动联席
5、会议各成员单位履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二)起草、修订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关办法。(三)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四)逐步建立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月度评价、季度联合检查、年度联合考核机制,督促区人民政府、各管理部门履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管理部门、属地政府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北京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五)建立和维护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笫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职责】(一)负责组织领导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6、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指导服务工作。(二)组织制定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管理)体制机制。(三)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力量,完善管理机制,规范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方式。(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一)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责任体系、监管流程等。(二)负责办理辖区内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确认。依据北京市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
7、设管理指引,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信息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施工资料、施工企业信息等进行核实,确认属于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后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向参建单位发放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手册,告知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建立监管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内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基本情况。对属于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不得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三)加大日常巡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专门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机构,聘用专业人员或安全协管员、网格员等增强人员力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人员使用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8、检查信息填报。对发现的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未登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按照“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或移交规自、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四)开展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促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和主体责任。(五)鼓励市民积极举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有关限额以下小型工程“12345”市民服务热线、信访等群众诉求,依法及时核查处理。(六)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完成施工合同内容后,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完工证明,在
9、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上及时完成完工销账确认。(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管理部门职责】(一)市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区级管理部门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结合部门实际可制定本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可编制本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手册。应用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掌握本行业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二)区级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具体协调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
10、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依法处理。各级管理部门可通过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等措施,督促提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开展巡查检查。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责任】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一)依法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二)应根据工程风险等级成立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施工方案、使用材料、进场人员、场地管理措施等进行监督管理。(三)组织对本单位相关人员及施工人员开展进场前安全培训,
11、为培训合格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四)对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前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五)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消除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自觉接受监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六)及时支付安全防护相关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七)挖掘工程开工前应在北京市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平台发布施工信息,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对接配合,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查清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八)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并留存备查。(九)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
12、与本市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十)施工动火作业是指电焊、气焊、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以下统称动火作业)。工程涉及动火作业的,必须制定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审批流程,以及动火作业注意事项。动火审批前,建设单位应前往作业点进行安全核查,核查合格后批准动火。履行完内部动火审批流程后,应登陆京通企安安“动火作业报备”模块,进行线上报备,实现施工动火作业情况属地政府和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动火期间,动火区域应安装烟感报警器和视频监控,与楼宇中控平台连接,实现自动报警和实时监控,并安排人员到动火区域开展旁站监督。安装烟感报警器和视频监控
13、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十一)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在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上提交完工材料申请销账。(十二)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因外包、转租、承包等合同约定而转移。建设单位为房屋或土地承租人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的安全责任不因出租等行为而转移。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对房屋或土地上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承担安全管理首要责任,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施工安全相关规定。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十三)不得将应该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小
14、型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十四)鼓励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使用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十条【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承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对相关建筑活动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确保施工安全。(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具备相应条件。(三)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规范计取及使用。(四)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安全责任清单,并留存备查。(五)施工单位在现场应配备不少于1名安全生产管理
15、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使用材料、进场人员等进行管理。鼓励聘用具有建造师、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安全管理权责后上岗。(六)施工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审批后才能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看护,清理可燃物,动火作业结束后,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根据工程施工规模和危险程度,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点应与易燃、易爆、易挥发等施工现场危险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动火作业与涉及危险物品施工作业交叉。进行熔化焊接、热切割、压力焊、钎焊等具有
16、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发生火情必须立即报火警,及时处置。(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使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现场采取合理方式封闭管理,设置护栏围挡、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核查进出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八)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及消防培训教育,禁止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九)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十)涉及电气焊施工、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作业、有限空
17、间监护作业等特种作业的,应当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十一)涉及挖掘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十二)采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与本市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十三)施工现场涉及使用危险物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十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施工公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门口、楼外及施工现场等显著位置放置施工公示牌,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员、投诉举报电话、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要求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
18、督。加强群防群治,鼓励公众对使用危险物品施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或通过“12345”“12350”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举报。第十二条【安全培训】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消防培训,会同各管理部门、属地政府通过制作发放消防知识视频、消防安全管理手册等方式持续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应变应急处置能力。第十三条【建材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研究制定施工现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部门职责完善建筑材料管理机制。第十四条【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19、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一)在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进行施工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二)含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有限空间作业、起重吊装等施工内容,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三)需要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判定标准详见附件4。第十五条【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要求】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遵照以下要求:(一)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申请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人员应于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检查。(二)建设单位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施工安全监管组织,配备专门安全管理人员。(三)施工单位
20、必须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明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人员保障、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存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四)施工前,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结合工程特点及风险源,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危险事项及安全管理要点,交底资料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留档备查。(五)施工单位应配备与所承接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专业、规模相符的注册建造师,施工作业前组织班前安全生产喊话,就当班施工作业任务、完成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向作业人员进行培
21、训,并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的穿戴使用。(六)施工过程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施工人员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域。(七)施工单位应严格划定作业区域,施工区与其他区必须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实施动火作业的要严格遵守北京市严格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京消(2023)131号)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市政府令第310号)相关规定。(八)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十六条【登记制度】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主动通过“京通”及时登
22、陆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移动端,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并对提供的信息负责。发现未按规定登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纳入信用管理。第十七条【检查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巡查检查,重点进行以下方面检查:(一)工程所在的房屋建筑是否为合法建筑,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否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手续,现场标牌是否内容完整、标识清晰。(二)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施工作业。是否签订了施工合同;是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项目负责人资格是否符合工程要求;进场安全教育、消防培训等安全培训教育开展情况。(三)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上岗,施工现场是否规范配备专(兼)职
23、安全管理人员。(四)作业人员是否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五)从事电焊施工、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有限空间监护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六)动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作业前是否清理可燃物,是否有专人看护,是否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能否正常使用。(七)施工作业区域是否有护栏围挡、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区是否与社会人员生活区、经营场所营业区采用安全方式进行分隔。(八)占道施工作业是否办理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手续。(九)对于各类需破坏路面(土体)结构、可能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作业(含勘察、钻探、挖坑、打桩、打井、打夯、顶进、植树、埋杆、堆物、爆破、取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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